《基本法》二十五歲 齊心創未來
《基本法》二十五歲  齊心創未來

今年的4月4日是《基本法》頒布25周年的日子,25年前的今天,即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決定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基本法》是香港的法治基礎,同時保護了香港社會的穩定繁榮,25年來,《基本法》陪伴了香港人走過風風雨雨,回首來路,展望將來,這一刻,香港人是應該在《基本法》的基礎上一起讓政改全速向前,不要被有心的破壞者拖著後腿而原地踏步。

史上歷時最長、諮詢最全面

當年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在4月4日的「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回顧30年前起草的歷程,他認為這對正確理解「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初衷和本意,做好政改工作,很有現實意義,也很有指導價值。旨哉斯言,《基本法》從起草到今天,其實見證了香港制度向前邁進的每一步。

事實上,《基本法》既是全國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她落實了香港特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種創新的政制模式,開創憲政歷史先河。由於涉及面廣,在當年起草的過程中,草委會和諮委會分別在香港和內地進行了超過4年的全面諮詢工作,這也是香港歷史上最大型、最全面、時間最長的一場諮詢活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成員共59人,包括香港各界人士23人。同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馬上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為時5天,確定了《基本法》起草工作的規劃步驟,計劃用4至5年時間完成起草工作,要盡量吸納香港社會的意見,於是決定委託來自香港的委員,籌組具廣泛代表性的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於1985年12月18日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委員一人一票選出,委員涵蓋了工商、金融、地產、司法、法律、專業、教育、傳媒、勞工、公務員、政見團體、學生、社會服務、街坊、社區、宗教等,共180名成員,當中有外籍人士,有企業家,也有小商販,足見諮詢對象的廣泛代表性。 此外,為鼓勵市民在起草期間發聲,諮委會做了大量宣傳工作,在電台、電視台和報章發放大量宣傳廣告、宣傳歌曲、錄影片,凡有較重要的諮詢文件,還會為失明人士準備凸字版。為了聽取和收集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結構的意見,起草委員會秘書處調查小組於1986年1月4日至2月5日到香港收集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宣傳鋪天蓋地 廣收市民反饋

從1987年開始,《基本法》的草擬工作進入條文化階段,在各章條文的草擬過程中,諮詢委員會在會內會外開展廣泛的諮詢工作,到1987年年底,就已提出了15份初步報告和57份最後報告,供起草委員會參考,市民索取的諮詢委員會報告超過12萬份。《基本法》頒布前,有這份(草案)徵求意見稿,和之後1989年2月的《基本法》(草案),每次在公布的第二天,諮委會就印備全文,擺放在港九、新界和離島900多間銀行分行,免費供市民索閱,每次派發近100萬份,就徵求意見稿的諮詢,諮委會收到73,765份意見書;就《基本法》草案的諮詢,收到超過6,500份意見書,當中包括民意調查和簽名運動的意見,並將收集到的意見毫無遺漏地整理匯總成為報告。

事實上,就有關中央政府權力、特區政府權力和普選等問題,在30年前開始起草和諮詢《基本法》的過程中,早已詳細討論和研究過。特別是今天熱烈討論的行政長官產生方式,早在當年,產生方式的主要方案都在《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和起草委員會匯總。在1988年的《徵求意見稿》中,便臚列了五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經過香港各界別、各階層的廣泛諮詢和討論後,最終定案才納入《基本法》的,因此,《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寫的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當時把「提名委員會提名」寫入《基本法》足見《基本法》的初衷就是以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而「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由此可見,《基本法》從起草到定稿,歷時近5年,過程嚴緊,實現了廣泛諮詢、均衡代表參予,達到集思廣益,為香港未來作出最合適決策的目的。因此,《基本法》的重要性及莊嚴性無庸置疑,同時,《基本法》作為一部憲制性的法律也不應輕言修改。

憲政護國利民 社會繁榮發展

從外國的政制發展,特別是向發展高速的經濟強國借鏡,我們就能知道,一個穩固的憲法制度,對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的社會、民生、經濟有著穩定、推動的作用。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早年所寫的《憲法政治:開萬世太平之路》一文,就以美國為例,分析了憲法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王振民在文章指出,良好的法制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他認為美國於1787年制定了今天的美國憲法,建構了符合美國國情的憲政體制,並成功運轉224年;在這200多年以來,美國只增加了27條憲法修正案,只發生過一次內戰,而在過去60年,美國在海外已經打了170次外戰。在短短200多年間,美國已成世界最大經濟體,在70多個國家有駐軍或者軍事存在。在美國人眼中,美國憲法給美國帶來了好運。

王振民認為美國立國百多年來能成為強國,是因為能夠長期堅持一部憲法,而不是輕易因為某些人不喜歡或為個人狹窄之政治目的,而隨便修改其憲法。舉兩個例子,大家便會更清楚隨心任意修改法則對社會有何影響:假設國際奧委會可以隨時改變遊戲規則,那麼各國的運動員又怎能知道如何設計培訓計劃?參賽者上到運動場上如何作賽?同樣地,如果英國、美國等不同的名牌大學可任意改變入學條件,全世界的莘莘學子,又要如何適應?

同理,我們在處理香港政制發展、設計普選制度等議題上,必須充分顧及香港特區的獨特憲政地位,及行政長官同時須向中央及香港特區負責的特殊角色,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基本法》經過了25年的歷練,其中包括香港回歸後18年的實踐,今天回望當年,不少當日有份參與《基本法》諮詢、甚至起草的成員,當年對所有決定都沒有異議,到了今天,竟然忽然跳上跳下,無視當年歷史與今日民意,為反對而反對,像班失憶小丑,令人啼笑皆非。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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