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資料顯示,內地的「暴走團」最先於2010年4月在南京成立,由一班熱愛旅行同時也熱愛感受所處城市,抱著一顆一起探尋發現生活之美的人群組成。其初心有三:看風景,長見識;強身體,練意志;交朋友,開視野。但後來就變味了,不斷出現負面新聞:「暴走團一意孤行無視生命導致男子父親當場去世」;「一群暴走團無視安全在街上『暴走』來往車輛不敢動」;「暴走團凌晨4點放音響做運動居民苦不堪言」……久而久之,「暴走團」變成了貶義詞。
隨著內地旅港人士不斷增加,內地「暴走團」也在香港出現。筆者近日注意到網上流傳影片,顯示有「暴走團」在香港活動。「暴走團」成員為內地中老年男女,他們穿著藍色隊服,在西九文化區、麥理浩徑等地一邊列隊步行,一邊做伸展運動,動作整齊,並沿途播放高分貝音樂助威,惹來途人側目。如果影片屬實,則這種「暴走團」必須抵制。
「暴走團」在香港尚屬「新生事物」,但基於其在內地的負面形象,香港各界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雖然說香港暫無專門針對「暴走團」的法律,但「暴走團」如果出現「高分貝擾民、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還是可以通過多部現有法律進行規制的。
1.香港《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4條規定: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如果「暴走團」播放音樂構成「噪音」,就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
2.《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第2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 (a)妨礙、騷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恰當地使用該遊樂場地的人;(b)妨礙、騷擾或干擾正在執行職責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或任何管理人員或公職人員所合法僱用或聘用以執行與該遊樂場地的設計或維修有關連的工作的人或其受僱人。如果「暴走團」進入遊樂場地(如公園等)構成妨礙、騷擾或煩擾等,也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
3.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總之,任何人來港旅遊,必須「入鄉隨俗」,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不要以身試法。香港市民如受到「暴走團」滋擾,應當立即報警處理。香港警方要堅決執法以維護香港良好的環境。
圖片來源:網上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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