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重判知法犯法者
應當重判知法犯法者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4 月16 日下午,西九龍法院就黎智英等人前年「8.18 非法集結案」作出判決: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囚12 個月,即時監禁;吳靄儀被判囚12 個月,緩刑2 年;梁國雄被判囚18 個月,即時監禁;何秀蘭被判囚8 個月,即時監禁;何俊仁被判囚12 個月,緩刑2年;梁耀忠被判囚8 個月,緩刑1 年;李柱銘被判囚11 個月,緩刑2 年;區諾軒被判囚10 個月,即時監禁。前年發生的案件,到現在才判決,的確屬於「遲來的正義」。但正義最終得到伸張,也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情。筆者對此案的判決有以下幾點看法,與大家分享。


首先,此案是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的典範。《基本法》第27 條規定,香港居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全世界的法律教科書都指出,這種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政府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之需要時,可以對這種自由給予適當的限制。雖然此案中的被告人認為自己是和平集會遊行,不應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故意誤導。和平集會遊行不等於不違法,這些人清楚知道當時的集會遊行並未得到警方批准,屬於非法集結。而當時的情況就是,幾乎每次大型集會遊行之後伴隨暴亂,給社會造成嚴重傷害。警方就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而沒有批准「8.18 遊行」,是非常合理合法的限制。但是,以黎智英為首的被告們卻仍然組織並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屬於無限擴大個人的基本權利和漠視香港法治秩序。誠如法官在判刑時所言,2019 年社會動蕩,參與遊行人士很容易變得情緒高漲,令遊行出現爆發暴力事件的風險。因此,如果不嚴懲這些組織者,必然會發出錯誤信息,使人覺得只要是和平集會遊行就不會違法。


專業人士違法須重責


其次,對於此案的判刑,社會有不同看法,立場不同,結論也不同。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法庭量刑過輕,尤其不應該判處各被告緩刑, 「如果刑期到達一年,再判緩刑,等同於唔使坐監,令判決失去阻嚇力,會讓公眾認為,在干犯嚴重罪行後,仍會獲得法庭寬恕,而毋須承擔法律後果」。筆者基本同意他的看法,但認為被告中那些法律專業人士尤其不應該獲得緩刑。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卻知法犯法和以身試法,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玷污,樹立了法律界的壞榜樣,理應獲判實刑,並且應當被取消執業資格。在此,筆者呼籲律政司積極上訴,覆核有關被告的判刑結果。


第三,應該看到,香港一些人士仍然持英國國旗、或支聯會標語到場聲援和支持此案的被告們,更有人向警察吐口水並發生糾纏而被捕。這令筆者不禁聯想起4 月15 日被警方逮捕的香港電台兼職記者。那天是香港五大紀律部隊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而於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活動,這名21 歲的兼職記者在警察學院外受截查時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對講機,因涉嫌「藏有仿製槍械」被捕。筆者想以此說明, 「樹欲靜而風不止」,這些人應該是社會動亂的隱患,只要條件成熟,他們還是會成為社會動亂的積極分子。因此,政府不能因為有國安法和選舉制度改革就覺得可以高枕無憂了;更不能因為香港今後很難再出現大型暴亂事件就對這些人掉以輕心。應該時刻保持警覺,切實維護好來之不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對於此次判決結果,英美政客會毫無意外地跳出來說三道四,大玩「雙重標準」和橫加干涉。港府用「無恥」加以指責是正確的,港府更應當積極起訴這些政客,因為他們的言行足以構成藐視法庭罪,法院一旦作出有罪判決,就是對這些政客的最好反擊。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1年4月19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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