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應該要向公眾交代
夏博義應該要向公眾交代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最近,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被揭曾任英國牛律市聖瑪格麗特選區議員,備受社會各界抨擊。離奇之處在於,此事並非由本港傳媒披露,亦並非由他本人發表,而是要牛津當地一份報章披露,指夏博義辭任該區議員一職;而他辭職的時間,剛好是大律師公會主席選舉前的一天,而該次選舉他是於沒有對手的情況下當選。所有事情都是編排得出奇地完美,完全是想送一個英國政客「入局」做主席的態勢;而提名人居然又出現「亂港四人幫」之一的李柱銘。


雖然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我也知道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不單只實際上要保持公正,要看起來也令人覺得公正。


涉嫌故意隱瞞挑戰基本法


夏博義明知自己已經當選英國的市議員,也是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成員,卻於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沒有申報,事後也沒有公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他必須申報,但基於專業的精神及對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的尊重,亦應該向公眾公開他的相關背景;若然不公開,則未免令人懷疑他故意隱瞞。若非故意隱瞞,則也令人懷疑他的專業精神和政治敏感度。


事實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己就相關情況作出說明,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雖然香港遲遲未就二十三條的具體內容立法,但二十三條的精神是毫不含糊的,目的就是防範與外國有政治聯繫的人干涉香港內部事務。港府未就二十三條立法並不等於二十三條不是基本法的一部分,它仍然是須要受到尊重的。由此可見,夏博義若非不熟悉基本法而不知道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是故意挑戰基本法。


當然,律師往往很會辯駁,例如:可以聲稱二十三條是禁止團體而不是個人,又或大律師公會不是一個政治性組織,因此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也沒有問題。


挑戰國安法等於挑戰繁榮穩定


其實這些都是狡辯,因為公會的主席也就代表了整個公會,而公會的主席是外國政黨的成員就更加尷尬。若然有公會成員不想被一個有可能違反二十三條的主席「被代表」,他們就應該考慮要不要更換一個身家清白的主席,如此就可以免除一些觀感欠佳的問題。


再者,若說大律師公會不是一個政治性組織,那麼他們就不應該明目張膽地質疑和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英國的相關法例的「辣度」甚至比香港國安法更甚,曾經在一段時間內,容許英國警察幾乎任意拘留任何人,弄得後來要靠修例來「減辣」。對此,夏博義曾為英國議員和律師應該比我更清楚。


任何一個國家對於維護自身國家安全都肩負一份責任,不可能放任不管。香港一直未能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前年出現了「黑暴」事件,更有人公然打着所謂「港獨」的旗號。為了避免香港被「黑暴」拖入深淵,中央政府及時出手止暴制亂,以香港國安法作為「定海神針」,香港的局面才能夠平靜下來。真的假不了,香港國安法的功效所有香港市民都看得見。


由此可見,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就等於挑戰繁榮穩定,夏博義隱瞞自己的政治聯繫卻又以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身份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圖謀在香港發揮某種政治影響力,這難免令人聯想他是不是有某些不可告人的計劃,甚至擔當外國政府代理人等一系列疑問。而時至今日,夏博義本人以及提名他參選主席的李柱銘等人,都沒有向公眾正面交代。其實,大律師公會主席是社會上一個有分量的職位,最好還是由一位熟悉和尊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人士擔任。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1年2月10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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