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必須能有效對付「大老虎」
國安法必須能有效對付「大老虎」

以筆者作為國際反貪顧問的經驗來看,儘管許多反貪機構能夠抓獲一些貪腐罪犯,但卻無法捕捉所謂的「大老虎」。這通常是由於他們缺乏相關法律支持和高效專業。結果是一些低級的貪腐罪犯被繩之以法,但「大老虎」卻沒有受到任何影響,繼續令國家深陷於嚴重的貪腐。

 

毫無疑問,如果我們不謹慎的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公布實施後也會這樣。回歸23年來,美國中央情報局、英國軍情五處和軍情六處、其他國家的情報人員一直在香港活躍,使香港成為「間諜溫床」。以黑色暴亂最嚴重的時期為例,媒體報道有一些外籍人士在暴亂現場指揮暴徒。顯然,他們可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特工,目的是令香港警察無力對付暴徒。不幸的是,警方針對有關活動的部門在回歸前已經解散,因此香港警方需要重建這種反情報能力。

 

正如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早前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國際研討會中表示,儘管執行國家安全法的主要責任在於特區政府,但中央政府必須對某些嚴重危及國家安全的特殊案件保留管轄權,但這些案件為數極少。

 

這種安排既合乎邏輯,又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由於國家安全部門對國家的安全負有憲制責任,因此沒理由不能在特區中發揮作用,特別是在國家安全威脅迫在眉睫的情況下。

 

另外,如鄧中華所言,國家安全立法中應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以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我完全同意,因為這確實是廉政公署成功的關鍵因素。廉署現被視為世界典範,使香港從世界上最貪腐的地方之一,變成了最廉潔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對於今後負責確保我們國家安全的任何機制,廉署可作為一個很好的模範。

 

首先,我們需要從健全的組織結構開始。廉署現有1400多名員工,包括許多專業部門:跟蹤組、情報收集和分析組、線人和卧底組、法務會計部門、電腦鑒證小組……為配合港區國安法日後實施,警務處將設立專職部門,當局正展開相關的籌備工作,相信專職部門的組織結構不會遜於廉署。

 

第二,應該有強而有力的調查權。可參考香港《防止賄賂條例》,該條例賦予廉署調查權力。條例第13條授權廉政專員向銀行和金融機構發出書面要求,以提供有關任何目標人物的所有資料。這種權力免除了對法庭手令的需要,並且對於檢查資金流向至關重要。第14條允許向據信有與調查有關的信息的證人發出通知,令其到廉署並宣誓後回答問題,這實質上是取消了證人的緘默權。同一部分可要求任何嫌疑人提供其財務和交易的完整賬目,並可凍結其資產。

 

像貪腐一樣,國家安全犯罪通常是秘密犯罪,需要有相應的秘密偵查能力來打擊它們。這應該包括攔截各種形式的通信的權力。回歸後,執法部門進行截取通訊及監察需要向法庭申請手令。考慮到國家安全案件的敏感性,我建議應可由特首簽發手令,但為了向公眾問責,應容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作年度審核。

 

根據草案說明,香港需建立一個由特首主持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警隊、海關、入境處等主要執法機構,這些機構可以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法律權力來執行國家安全法。考慮到當前司法系統中,部分法官偏向反對派,因此,成立特別法庭確保成功實施國家安全法絕對必要。否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鬧劇會不斷重演。

 

雖然我同意不應該對普通公民設追溯期,但我認為,在社會長期動盪的情況下,對涉及勾結外來勢力的嚴重犯罪有條件地設追溯期。我們不能讓那些策劃黑色暴亂並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人逍遙法外,因為這樣做將意味着播下未來動盪的種子。

 

香港在打擊貪腐方面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其早期取得的巨大成就。例如迅速引渡總警司葛柏等外籍高級警官返港,這表現出政府的決心,這本身就是一種強大的震懾力。

 

它傳遞一個明確的信息:即無論罪犯的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如何,都要接受法律制裁,同時亦證明廉署不是「紙老虎」。因此,一旦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應該迅速採取行動,逮捕「港獨」分子、外國情報人員等「大老虎」,這將向所有外國勢力發出一個不容置疑的警告,即他們干預香港事務的日子已經過去!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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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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