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專用「最高法院」
臉書專用「最高法院」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本月科技及傳媒學界的一大關注點,是籌備兩年的「監察臉書委員會」(Facebook Oversight Board)宣布了首階段20位成員的名單。這個「監臉會」的最終目標是希望增至40名成員,全體負責監控臉書內容,務求在表達自由與仇恨及其他不當言論之間取得平衡,聲稱連朱克伯格亦不能干預其決定,故被喻為Facebook專用的最高法院。

 

「監臉會」目前有4位聯合主席,包括:丹麥前總理(亦是該國首位女性總理)Helle Thorning-Schmidt、曾任美洲國家組織表達自由特派員Catalina Botero-Marino、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Jamal Greene,以及史丹福憲制法律中心總監的Michael McConnell。其餘16位成員除了資深傳媒人和學者外,還有人權組織的代表,例如關注女權(尤其女性記者)而獲2011年諾貝爾和平獎3位得主其中之一的Tawakkol Karman。

 

不少人質疑這個「監臉會」屬於公關動作多過注重實效──問題是:在網絡內容監管的層面,如何定義「實效」?管得太緊則箝制言論自由、扼殺創意,管得太鬆則延續網絡欺凌、散播仇恨。

 

科技界早就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複雜性,所以近兩三年開始已經不用「網絡監管」而轉用content moderation一語,務求令公眾明白,刪除內容或封掉某些戶口的目標只為「調控」、絕非「監控」──此舉則當然屬於語言藝術,畢竟西方社會不能在封殺內容方面,予人感覺跟極權國家的做法差不多,所以中國與俄羅斯所行的是monitoring一途,而西方國家只是moderation罷了?

 

就內容調控的大原則而言,西方國家以美國為首,目前普遍接納的共識稱之為「聖克拉拉透明及問責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 on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in content moderation)──2018年2月,一批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與學者提出,任何社交網絡或科技平台(包括網絡提供者和電訊商)在處理刪除內容或封殺戶口時,必須跟從以下三大原則:第一,公開統計數字;第二,提供解釋通知;第三,給予上訴途逕。

 

不過有業界人士擔心,網絡內容浩瀚,一旦愈來愈多國家在法律層面要求科網企業跟從以上原則,最終答案還是要靠人工智能刪除內容:因為交數易、通知快,又可自動上訴。然而過度依賴AI,則有機會剝奪人權──因為人工智能學習的速度,主要根據內容數量有多少,由於社交網絡內容以英語居多,是故對使用其他語言的國家不公平。

 

正因如此,Facebook的「監臉會」才強調,20名成員合共精通27種語言,希望從不同文化和語境去理解網絡內容。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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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yicai58@gmail.com
    shuyicai58@gmail.com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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