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無權論」居心叵測
「兩辦無權論」居心叵測

近日反對派為了營救郭榮鏗而挑起的「兩辦無權論」,在令人憂心的疫情新聞中格外刺耳。由於主持立法會內會主席選舉的反對派議員郭榮鏗串同其盟友,去年10月起利用各種手段癱瘓選舉程序,令內會至今未能選出主席,無法運作。港澳辦、中聯辦針對此提出譴責,竟然被反對派抹黑,企圖誤導市民以為「兩辦」對香港事務根本無權無責。

 

《基本法》第12條寫得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涵義是什麼呢?類似於天津和重慶,雖然地理分別位於河北省和四川省,但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香港亦是如此,雖然在地理上接近廣東省,也曾經是廣東省一部分,但「直」通中央,由中央進行管「轄」。

 

不知是假裝不明白或是真不明白,回歸超過20年,《基本法》也實施了逾20年,竟然仍有不少人會用「除了國防、外交,香港其他方面全部自治」的說法,否認《基本法》賦予中央對香港的管轄權力。只須稍微瀏覽《基本法》,便可知道香港多項事務均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例如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批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解釋和修改《基本法》、決定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決定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等。

 

基本法寫得清楚明白

 

反對派日日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聯辦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那麼條文是如何規定呢?「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其實中聯辦並非依據該條文設立的機構,又何來受此條文約束呢?特區政府已經說明,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1947年,「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責任」。1947年中英都未曾展開對香港回歸的談判,《基本法》也尚未有來處,何來反對派所謂依據《基本法》,中聯辦不能對香港事務發表見解呢?這裏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指例如內地財政部門不會干預香港的財政情況,香港不需要向中央繳稅,更不需要交軍費,香港財政完全獨立一類。

 

那麼回到第12條,遠在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如何對香港實施管轄,便是通過港澳辦與中聯辦,所以這兩個部門在香港事務上的發聲,完全不是干預,而是權責的一部分。事實上,這兩個部門並非第一次就香港社會問題發表聲明,例如修例風波時兩個部門都發聲譴責黑暴行為,如果依照反對派的邏輯,暴力打砸搶燒行為是香港治安問題,是國防、外交之外的範疇,中央不應該發聲明,那當時為什麼沒有人出聲?

 

反對派此次不遺餘力,各條陣線齊齊煽動輿論,所謂依據《基本法》,港澳辦、中聯辦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似乎是維護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利,一方面是為郭榮鏗卸力,更重要的是偷換概念,顛倒黑白,要誤導民眾對《基本法》的理解,削弱中央的權力,達到去中央化,然而去中國化,走台灣「台獨」的路線,實現「港獨」。此外,還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傳媒報道中引導風向時,片面引述,引發誤解,例如引用《基本法》第12條時,就僅僅引述「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而故意略去更關鍵後半句「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何居心?所以市民一定要認清楚他們的手法,仔細明辨是非。

 

最後,筆者不得不提對個別特區政府部門的失望,政府部門竟然在公文中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要多次修正,事件突顯了全社會,不單單是一般市民,而是包括特區政府的官員、工作人員,都要對《基本法》有全面和清晰的了解,明暸中央在管治問題上和香港的關係。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4月25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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