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媒體對警察執法的數個誤區
糾正媒體對警察執法的數個誤區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暴亂已持續5 個多月,從一處、幾處騷亂到遍地騷亂,從毀壞公私財物、破壞交通到故意傷人和蓄意謀殺,近同恐怖分子。社會安寧已蕩然無存,受害的市民和企業有冤無處申,有難無處訴。尤其是內地學生紛紛逃離香港,在自己國土上發生此事,真的匪夷所思。如此情況發生,政府責無旁貸。香港媒體至今仍然陷入對警察執法的種種誤區,進而誤導大眾,有必要加以糾正。

 

誤區之一:警察「暴力」

 

「暴力」應該是個貶義詞,泛指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力量。暴徒使用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警察使用武力是合法行為,因為這是法律授予警察的權力。將警察使用武力等同於暴力,是一種混淆是非的說法,不僅對冒着生命危險努力執法的警察不公平的,也助長了暴徒的囂張氣焰,使得他們覺得可以「以暴制暴」,從而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

 

誤區之二:警察應使用對等武力

 

沒有暴力,警察就不會使用武力;香港的和平示威從未受到過警察武力干預。在一般情況下,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取決於暴徒使用暴力的程度。但是,為了遏制暴徒、甚至抓捕罪犯,警察不可能一直使用低度武力。所謂警察應該使用與暴力對等的武力,就是意圖束縛警察手腳,令警察不能有效執法,將罪犯繩之以法。

 

誤區之三:警察也不能蒙面

 

《禁蒙面法》出台後,媒體質問警察為什麼可以蒙面?認為既然非法集會者不可以蒙面,那麼警察也不可以蒙面。《禁蒙面法》是為了防止違法犯罪者掩蓋身份,逃避法律制裁。警察蒙面是為了保護他們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防止罪犯報復,不是《禁蒙面法》所要針對的對象。當然,如果有人覺得警察濫用武力,完全可以根據警察的標識,尋法定渠道投訴。

 

誤區之四:便衣警察要向媒體出示委任證警察便衣執法,就是為了更好地抓捕違法犯罪者。警察在抓捕過程中,只要向當事人表明警察身份和出示委任證即可,媒體是無權要求看警察委任證的。媒體如果覺得有關人員身份或委任證存有懷疑,可立即報警求助,而不是阻撓執法。

 

誤區之五:警察不可開槍

 

一名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面臨暴徒襲擊和搶槍的危險而開槍擊傷暴徒。媒體卻質問為什麼對手無寸鐵的年輕人開槍?

 

為什麼要開槍?因為情勢所迫,不得不為之。從電視畫面可知,暴徒非法集結和暴亂在先,並在交警執法時企圖襲擊和搶槍。交警不似防暴警察,防護裝備簡單,只有佩槍可以自衛。面對暴徒襲擊和試圖搶槍,唯有開槍自衛和抓捕罪犯。故在當時當地緊急情況下,看不到其他可以使用的武力,開槍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同時也說明,目前警察採取低度武力驅散暴徒是無法遏止暴亂,應當提升武力才能止暴制亂。

 

如何切實止暴制亂已成為港府必須回答的問題。筆者認為,關鍵是要依法治亂和解決民生問題,切實執行「軟的更軟、硬的更硬」的政策。所謂「軟的更軟」,就是要出台切實的惠民措施,展現香港發展前景。而所謂「硬的更硬」,就是要支持警察提升武力,包括使用實彈,真正威懾暴徒。

 

警察開槍向有規定,《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清楚列明警務人員可以使用槍械的三種情況:(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c)平息騷動或暴亂。從過去5個多月的執法情況看,如果警察不提升武力和以抓捕替代驅散,是無法有效遏止暴徒逐步升級和無底線的暴力犯罪的。

 

媒體應反省

 

也許出現上述誤區是媒體對法律缺乏了解,也許上述誤區就是個別媒體刻意製造的。看他們在報道中使用的詞匯,就知道他們已經有了偏向:「市民與警察爭吵」、黑衣人、警民衝突、網民發起堵路等等。明明是暴徒、暴亂,到了他們嘴裡,卻變成了輕描淡寫的市民、網民;變成了警察與他們爭吵或衝突。是非顛倒,可見一斑。

 

香港是繼續走向沉淪,還是果斷平息暴亂,這是擺在政府面前的嚴峻問題,政府的智慧和勇氣是必要的,而更重要的,是採取「硬的更硬」的舉措;而媒體也應該反省,真正用好「第四權力」,客觀公正地報道事件,切實保障市民的知情權。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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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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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jthk
    jthk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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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眾立法會狗賊議員不肯跟非法暴力切割,就是支持違法行為,是同黨,暴動現場的一員,警方應作出檢控。
    • jthk
      jthk
      4年前
      0 回應 檢舉
      警察用的是合法武力,武力是用以止戈的合法力量。暴民用以反抗警隊運用合法武力止暴,就是非法的暴力,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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