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暴制亂:法庭須端正位置
止暴制亂:法庭須端正位置

在一系列暴力浪潮中,警方迄今拘捕了至少748人,約115人被檢控,罪行包括參與非法集會、參與暴動、襲擊警察、刑事毀壞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爆炸品等等。可是,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這次最先被判罪成並被判入獄的,竟然是一位姓秦的內地遊客!

 

8月18日晚,該遊客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大閘上噴漆塗字句,被當場拘捕,兩日後就在東區法院提堂,即時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判處入獄四周。

 

暴徒若被捕應迅速檢控

 

這位遊客聲稱自己只是想表達對外部勢力感到不滿,認為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應插手香港的示威活動,而且,他在總領館大閘塗鴉並無殺傷力。但是主任裁判官錢禮表明: 「此等情由並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法庭不能寬容這樣的行為」。該犯案人士當庭被判入獄。

 

筆者對這個案例有兩個看法:

 

第一,法官對此案的高效判決某種程度上反駁了那些不滿政府的律師對律政司提出的指控。他們指控律政司存在雙重標準:對那些被捕的暴力示威者迅速檢控、提堂,卻對元朗襲擊市民的黑幫分子遲遲不予檢控。

 

可是,律政司之所以在檢控上有急有緩,全在於取證的難易有別。被迅速檢控的示威者是在示威現場干犯違法行為時當場被拘捕的;而那位內地遊客的情形也一樣,是在非法塗鴉時被當場拘捕的。他們犯案證據確鑿,因此可以迅速予以檢控,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完全符合「遲來的公義,等同剝奪公義」這一重要的法治原則。

 

然而,元朗黑幫襲擊案搜證需時。警方是在事發後展開調查,雖然警方迅速拘捕了28名疑犯,但由於要蒐集證據來確認疑犯的身份,需要確認受害人的身份、並且取證,所以檢控程序相對較慢。

 

第二,過去的10多周以來,我們看到塗鴉無處不在,警署外牆、政府辦公大樓、中聯辦大樓等,也被噴字表達不滿,塗鴉者原以為這樣做沒什麼大不了。現在,他們終於知道事態嚴重,在公眾場合塗鴉可判處監禁,犯案紀錄永不磨滅。

 

目前最令人憂心的是,117名被控暴動罪的疑犯中,幾乎全部獲准保釋。保釋候審有三個重點要考慮:罪行的嚴重性、罪犯潛逃的可能性,以及在保釋期間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依此考量,眼下法庭允許暴力示威者保釋候審的做法似乎違背了最基本的法律指引。

 

首先,被捕的暴徒犯下的都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被控藏有爆炸品的狂徒最高則可判處14年監禁;然而他們竟然也獲准保釋,這有違常理。

 

其次,這些保釋候審的疑犯很可能會棄保潛逃。黃台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在目前的檢控個案中,我們親眼目睹衝擊立法會大樓的暴徒首領,在獲得保釋後隨即坐飛機逃往美國,目前至少已經有一名被控暴動罪的疑犯棄保潛逃。由此可見,一眾被落案起訴的人士很可能會潛逃海外。

 

第三,疑犯有可能會重複犯案。近日的一宗案例,我們留意到一名示威者在沙田騷亂中襲警被捕,獲保釋後在機場又毆打一名內地人而再次被捕,慶幸裁判官這次不再讓他保釋。


應設特別法庭審暴動罪

 

法官和裁判官應該意識到自己身負重任,確保暴徒在法庭內得到應得懲罰,助香港走出亂局,重拾昔日安寧。在「佔中」時期大部分被落案起訴的人士獲得輕判,刑罰與罪行相去甚遠,失去了阻嚇作用,裁判官有必要從中汲取經驗和教訓。過輕的刑罰想必已植根激進暴徒的腦海裏,令他們誤以為過去兩個月的反社會行為並不會招致惡果。

 

一些裁判官和法官無疑贊同暴徒所稱的「高尚情操」。而我們最近亦發現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參加簽名運動,完全無視法官必須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則。因此,我建議設立一個特別法庭專門審理暴動人士,而負責的法官和裁判官也要經過精挑細選,確保他們秉持政治中立的原則。

 

社會大眾也可考慮在互聯網上發起「法庭監察」運動,監察審案情形,並公布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和裁判官之名字以及其審訊結果。這種做法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相當奏效,使得法官和裁判官向公眾問責。

 

法院在處理「佔中」案件時失去相當程度的公信力,導致社會出現: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話法,社會期望法庭在處理當前的暴亂時不會再重蹈覆轍。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8月23日


原圖:網路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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