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修訂 倘「港人港審」須符3條件
逃犯例修訂 倘「港人港審」須符3條件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解困新聞學其中一個與別不同的分析方法,是找出各個答案如何才可有效執行,然後透過比較,嘗試找出哪個建議方為最切實可行的「理想答案」(ideal solution)--套用這種分析技巧到修訂逃犯條例爭議,則跟特區政府否定所有民間方案的手法剛剛相反:亦即反過來列出其他方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始能真正做得成,而非停留在「口水交」的純理論層次。

 

域外法權無追溯 非雙重標準

 

現時就修訂逃犯條例比較多人倡議的民間方案,主要可分為3大類:

 

A)限制香港人的移交:包括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香港居民在境外干犯嚴重罪行,特區法院將有司法管轄權,讓港人有機會不需要被移交而可在本港受審。

 

B)限制可移交的地區:也就是在條例訂明香港不會向未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方移交逃犯。

 

C)限制可移交的罪行:修例只局限引渡涉及「特別嚴重罪行」的逃犯,又或是以所謂「先易後難」的方式,分階段處理各種刑事罪行。

 

先說說最複雜困難的方案A。要確切實行此方案,特區起碼要促成以下條件--

 

[1]台灣願意交出審判權予香港,讓香港法院處理「台灣殺人案」。

 

[2]香港制定「域外法權」或容許「港人港審」的法例後,新例具追溯力。

 

[3]所有未跟香港簽訂逃犯移交雙邊協議的國家,也願意交出審判權予香港法院。

 

就[1]而言,香港要行使域外法權,當以聯合國既定約章或決議為基礎:坊間指本港早已行使域外法權的各個關於兒童色情犯罪例子,正是有聯合國訂下的框架才可成事。不過退一萬步,在沒有聯合國決議的情況下,由台灣單方面讓出審判權予香港法院又行不行?那就要問問方案A的兩大推手--楊岳橋和田北辰--若一方面泛民向台灣搭路,另一方面由港區全國人大跟台灣商討,並公開舉行聯合記招宣布台灣願意交出案件審判權的話,肯定較陸委會過去一個月的單方面發言,實在得多。

 

單一移交逃犯機制 非訂新規

 

就[2]來說,不少人至今仍未明白為何「今次逃犯條例修訂可以有追溯力,但修例作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卻沒有」,從而認為特區政府雙重標準。但今次逃犯條例修訂的目標,乃成立一個「單一移交逃犯申請」的行政機制,而並非訂立一些新的法規,讓一些不在香港範圍內發生的罪行,也可在香港境內進行審訊--要留意「行政機制」本身並不存在追溯力問題:今次逃犯條例修訂提出的行政機制,由於不牽涉增訂罪行,而單純是一個「個案申請制度」(application system),所以跟修法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相反,要把發生在台灣的謀殺案,以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的方式在特區境內處理,則必須另立法規,但那樣便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1)的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換言之,要在香港以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來檢控「台灣殺人案」的疑犯,便只能透過退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才可成事--但實在看不出為何香港政府明明可以使用「行政機制」,卻選擇毅然退出公約。

 

固然也會有人反駁,社會整體不應只聚焦一樁謀殺案,故港人港審對特區有長遠效益。如是者則帶出第[3]點:一如上述,要以港人港審方式處理「台灣殺人案」,必須先得到台方同意放棄案件的審判權;在沒有聯合國框架下,要全面執行港人港審,特區或許要與所有未跟香港簽訂逃犯移交雙邊協議的國家談判,要求他們交出審判權--然而,與其花時間說服別國放棄審判權,特區政府不如直接跟這些國家商討逃犯互換協議好了。

 

相比執行方案A的複雜與困難,方案B(即訂明香港不會向未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方移交逃犯)之前設條件,確實比較簡單直接。注意:由於目前兩個已跟香港簽訂逃犯移交雙邊協議的國家(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並沒實施以上公約,新例若訂明不會向未實施該公約的地方移交逃犯,等同廢除香港跟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司法互助協議,無疑是一種倒退。

 

「不移交軍事罪」 港府打開口牌

 

那可以怎樣實施方案B呢?關鍵在於大家對「公平審訊」這方面的憂慮,特別是針對內地司法制度不完善這點。事實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涵蓋的範圍很廣,但關於公平審訊方面,只需聚焦第14條(1)「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這一句--也就是說,假如新修訂的逃犯條例內,有明文規定可以公約第14條(1)作為拒絕移交的原因,其實便能在現行保障(見上周本欄解釋)以外,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最後分析的方案C,本身並不存在任何前設條件,而純粹是政治博弈:畢竟商界上次已成功要求,從原來46項罪行剔除9項。故方案C之本質,乃在剩下的37項,剔除更多嚴重刑事罪行。但世事往往是手快有手慢無,商界既成功爭取了一次,其他人要再刪減更多罪行,難度極高--皆因一旦再剔除,各類訴求必然決堤,到時難道只剩下謀殺一項?除非有建制政黨不顧後果「變節」後,令政府不夠票,否則不太可能。

 

還有一點要留意,就是保安局局長在上周三的記者會舉例,特區政府樂意考慮在審議草案階段,認真處理「不移交軍事罪行」這一類建議--坦白說,問責官員在未開始正式審議草案前,肯公開作出如此具體的承諾,實屬罕見--換言之,特區政府應該是「打開口牌」,希望各界不再糾纏於會影響特區已簽訂的雙邊協議之方案,或是像港人港審這類會違反國際公約的建議,但相信會願意加入任何能提升對港人法律保障的新機制。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5月14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

  • jthk
    jthk
    4年前
    0 回應 檢舉
    香港審港人在台灣殺人案是不可能的,首先當然是文中所提及台灣肯不育交出自主的審判權給香港法庭。跟住就是證人、證據的呈堂,台灣肯移交嗎?就算肯移交,由誰人呈登?難道香港俾埋錢請台灣證人來港,包飲包食包住宿?真荒謬。再者,代表台灣政府處理過證物及調查的官員都要來港聆訊,等候下一庭時,可否離港?不離港,邊個俾人工這班台灣人員?香港的法律介唔咪冇審案經驗嗎?上面已經是不全面的過程,牽涉的很多過程與行使跨境審訊的權力,不也要立法嗎?根本是不切實際。

    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