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允評論」的成立條件
論「公允評論」的成立條件

張達明教授近日於全國政協副主席,前任特首梁振英先生的臉書上留言,指鍾劍華教授被提告誹謗一案中可以「公允評論」作辯護理由。雖然筆者只是一介法學畢業生,但若數年的法律教育有教導筆者任何東西的話,就莫過於是以法論法的批判性精神了。因此,且容晚輩「加把口」 – 與張達明老師商榷「公允評論」要成立的其中一個關鍵,而又似被張教授忽略的條件:所作陳述必須為「評論」,而非「基於事實的詆毀」,即「假托知悉事實」。


「事實」VS「評論」:直述客觀 VS 主觀推斷


筆者在此先問大家一個簡單的問題:如何分辨「事實」與「評論」?想必大家的答案都會有著微細的分別。誠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於鄭經翰案中指,法律上對「事實」與「評論」間的區別,有著多不勝數的學說。但不論如何,都離不開「事實」能被客觀證明,而「評論」則帶有主觀性這範圍。於誹謗訴訟上,若辯方欲以「公允評論」作辯護理由,則必先證明該陳述是一項「評論」。殊不知,如此直白道理,竟似是難倒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


到底鍾劍華的陳述是「假托知悉事實」(即表面看來是事實),還是「評論」?先看一段陳述:「梁振英領導的政府『要』由江湖中人及其門生維持秩序,追打示威抗議人士,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也會任由』江湖人士公開向社會作暴力威嚇,事後也不發一言」。前半句用上「要」字,當中包含「要求」或「需要」的兩種意思,後半段「也會」於行文中的意思則應理解為「曾經有」。基於鍾劍華字眼上的選項所表達的意思為「直述」、帶「客觀性」,而非「主觀推斷」,因此,張教授指這是鍾劍華據以往新聞推斷得出的「評論」,恕筆者不敢苟同。綜觀全文,鍾劍華乃先向讀者列舉以上「事實」,以其為基礎,作出當時「整個特區政府已經失去其管治香港的道德基礎」的「評論」。因此,「公允評論」這辯護理由難適用於鍾教授以上的「假托知悉事實」。


「鴨子測試」


每當遇上難以區劃的概念,筆者都會想起,於英國修讀法律時,教授曾提出一項法庭不時會應用的判理方法,叫作「鴨子測試」,原理饒有趣味:在判斷一項未知本質的事物時,應按該事物的作用、存在方法、目的等實際因素來衡量。若一種生物貌似鴨子、叫似鴨子、游泳姿態亦似鴨子,那樣該未知生物便很有可能是鴨子,不論其他人如何將之命名、包裝 (可見 Dole v. Williams Enterprises, Inc.,1989)。這樣,若一項陳述的表達方法、作用、目的均似「假托知悉事實」的話,是否該被理解為「假托知悉事實」呢?筆者留待看倌定斷。


是否「評論」 法庭和社會自有公論


也許此例子會讓事情更清楚,假設有人指:「鍾劍華要張達明為他於網上造勢」,後稱認為「鍾劍華深知其案情對他不利,所以希望得到社會施加壓力予司法機關」,這便很大機會是一項「假托知悉事實」配上一個「評論」。當然張與鍾兩位學者可表示不同意,並堅持其陳述是「評論」的看法,若然如此,筆者只好借用港產片《無間道》中著名的一句台詞回應:「好呀,留返同個官講」。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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