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四大謬論 
反駁《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四大謬論 
本文作者為城市智庫成員穆家駿

《國歌法》已經清清楚楚在基本法附件三列明,本地立法是無容置疑,但社會上依然存在不少質疑、反對的聲音,筆者希望透過反駁反對派對國歌法的四大謬誤,令公眾更清晰知道立法的原意和理據。謬論一:現時教育國歌指引清晰,根本不需要立法規管教育,這樣是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反駁一:以同一邏輯反過來說,即使《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各中小學只要沿用原有制度即可,學校實質推行時都不會有太大困難;而立法只是更清晰寫出學校責任,條例亦不會列明罰則,校方又何懼之有呢?同時立法顯示了在憲制層面上更加重視國歌的教育。對於代表國家主權象徵的國歌,開先例來規定課程必教,有何不可呢?
謬論二:國歌法第一條說明要「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反對派馬上將《國歌法》當成「國民教育」來反,當「愛國教育」是洪水猛獸!
反駁二:愛國主義教育在世界各國都有實行,比如美國,他們的愛國主義教育更是一項「系統工程」,從幼兒園、小學到中學層層遞進。他們所有年級的學生都需要面向美國國旗進行宣誓,宣誓效忠於國旗和國旗所代表的美利堅合眾國。而且更要考核對國家的認識程度,通過憲法測試和美國歷史來考核,這難道不是考核學生對愛國的程度嗎?
謬論三:《國歌法》法例涵蓋範圍過闊,經常搬出例子,例如在家練習樂器表演國歌、在茶餐廳食飯聽到國歌播放等等會否誤墮法網。
反駁三:其實,法例中寫明了「公開」和「貶損」兩個詞語。「公開」,本地立法條文已把全國性法律中的「在場人員」,縮窄至參與或出席場合者,相信在家練習樂器和茶餐廳觀看電視直播升旗儀式的食客都算不上出席場合者!而「貶損」就更加無需解釋,因為正常有常識的人都應該懂得什麼是尊重,無論面對哪一個國家的國歌都應該表示尊重,更何況是自己國家的國歌!
謬論四:要求將《國歌法》進行公開諮詢。
反駁四:在反對派眼裡,既然不能直面反對法案,倒不如先拖字訣,來為了「程序公義」,公開諮詢。首先,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必須履行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加上政府為《國歌法》所舉行的公聽會等等都是聽取市民大眾意見的重要途徑,這些不已經是「公眾諮詢」的一部分了嗎?
既然《國歌法》對於教育工作者可以有更清晰指引,字眼上亦對本地立法進行了修訂,在清晰可見的憲制責任下,必須盡快完成立法。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8年5月17日
原圖: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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