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濫告、涉包攬訴訟?
民主黨濫告、涉包攬訴訟?

林卓廷等幾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搞「眾籌告CY」,有網民指「劇情」好似某「包攬訴訟」的電視宣傳片。筆者也想起某美國時事節目,曾揭發美國有一種律師專門鑽「法律空子」,並專以大集團和知名人士為目標,尋找打官司的「商機」,甚麼無聊的事都無端興訟,從訟費、或庭外和解大撈一筆。民主黨或其成員今回最終會不會得到實際金錢利益,暫不未可知,但他們欲借「擺CY上枱」,帶頭「濫告」,賺取「政治紅利」,卻令人感歎,這個盛極一時的民主派大黨,為何淪落如此。

 

林卓廷刻意隱瞞關鍵事實

  

當林卓廷等人聲稱請市民付鈔「告CY」是眾籌「公義」,那麼證據呢?法治社會,講求程序公義,講真憑實據,不是靠「假設」。但林卓廷等人不斷重複他們從「公眾領域」取得的資料,可見梁振英「如果怎樣怎樣、就會有罪」。但是,已公開資料顯示出的關鍵事實他們卻沒說:率先報道事件的澳洲傳媒早已澄清UGL協議有關各方持份者即「主事人」是知情的、UGL本身的聲明亦強調此點,甚至表示各方積極參與協商的過程,即是梁振英根本沒有收受非法利益。可是,林卓廷沒有說出這重要事實,這樣是存心誤導、方便炒作?

  

林卓廷的指控另一破綻是,明明在他們所說的「公眾領域」的資料裏,早已顯示,時任戴德梁行主席是同意梁振英與UGL商討「黃金握手費」的條款,而戴德梁行董事局除了知悉梁振英的「黃金握手費」協議外,也清楚向英國有關當局說明為何把其公司出售給UGL是符合公司及相關持份者的最佳利益。林卓廷等人是刻意忽略此重要資料嗎?

 

熟悉防賄條例的高人說,林卓廷、何俊仁和他們那個法律團隊交出來那份所謂法律分析,連防貪條例第九條的基本要義在於「主事人批准」決定利益的合法性和相關的基本法律精神,也掌握不到,加上他們東拉西扯,把所謂「公眾領域」所得的資料拼拼湊湊,連基本事實都講不清楚,更對關鍵事實提也不提。所謂如果戴德梁行和其他相關「主事人」,不知道梁振英的協議怎促成,就會有到益利衝突、就會這樣那樣,根本全屬假設,遑論提出確鑿證據,水平之低,比法律系一年級生寫的個案研究也不及,還好意思說是「公允評論」?還好意思拿出來興師問罪,還叫市民為他們「埋單」?!

 

帶頭濫告損法治

  

高人指出,民主黨議員這種行徑,以為是「玩」梁振英,但其實是把香港的法治當兒戲!若說社會上有人跟他們一樣,假設這個人、那個犯了甚麼罪,拿不出證據來,卻今天搞一個「眾籌」、明天搞一個「公投」 、後天搞一個「公審」,豈非天下大亂?在整件事上,除了可把訟費袋袋平安的律師,試問有誰會得益?

  

有政壇耳語指,立法會有關UGL的專責委員會瀕臨「自然死亡」,民主黨中人要向選民交代,所以搞出這場「政治騷」。又有人說泛民主派是為最近「戴耀廷宣獨事件」轉移視綫。無論是甚麼理由,民主黨這樣子「預設有罪」,帶頭濫告、助訟,合乎程序公義嗎?合乎法治嗎?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4月12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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