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候審在囚人士有權選擇私人膳食,即可以吃外面餐廳的送餐,俗稱「私飯」。聽到這,估計大家一定會嘖嘖稱奇吧?
候審在囚人士可以享受私飯,原來是有法律規定的。根據原香港法例234A章192條規定,候審囚犯可收受私人膳食,甚至可以收受酒精類飲品。據資料顯示,私法的安排最初源於英國,後引入香港。但英國早於1988年就已廢除私飯規定,其他國家與地區也幾乎見不到此項規定。英國原先的私飯規定,可能是基於兩種考慮:第一,候審在囚人士屬於未正式判刑者,他們會被假定無罪,與服刑中的囚犯不同;第二,英國中世紀的監獄缺少廚房。但這種規定暴露出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諸如安全問題、平等問題、資源管理問題等等。
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1955年8月30日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5年規則),對住宿、個人衞生、衣服被褥、飲食、體操運動、醫療、紀律懲處、戒具、應獲得資料與提出申訴、與外界接觸、書籍等作出規定。聯合國大會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號決議通過《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更新和擴展,更強調了對囚犯人權的保護,並融入了更多現代的理念和實踐。如果簡言之,1955年規則更多地關注「管理」囚犯,而《納爾遜·曼德拉規則》更強調「尊重」囚犯的人權和尊嚴。
既然是「最低限度標準」,說明各地監所當局不僅需要滿足這項標準,而且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升有關標準。但是,無論如何提升,都需要維持一個基準,即服刑不是度假,監獄不是修養與娛樂場所;囚禁人士也必須服從監獄的有關限制。
《納爾遜·曼德拉規則》對飲食的規定是:(1)監獄管理部門應當於慣常時刻,供給所有囚犯足以維持健康和體力的有營養價值的飲食,飲食應滋養豐富、烹調可口和供應及時。(2)所有囚犯口渴時都應有飲用水可喝。這些,香港監所都能夠做到。
候審在囚人士雖然不是已被判刑的囚犯,但也基本上屬於符合表像證據而被捕的人士,再則,他們在監所已經能夠得到符合要求的飲食。相反,香港候審在囚人士的私飯制度不斷出現英國1988年廢除私飯制度前存在的種種問題。據政府資料顯示,在過去六年間,出現過超300宗因私飯引發的違紀事件。同時還存在許多風險,諸如浪費大量資源檢查飯中是否藏有違禁品如毒品、釘或武器,亦因無法控制送來食物的衞生情況,或令候審在囚人士身體不適。基於以上考慮,政府於7月18日刊憲修訂《監獄規則》並即時生效,包括廢除允許候審在囚人士使用私飯。筆者認為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值得支持。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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