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條文的背景和原意
《基本法》條文的背景和原意

《基本法》不是從外太空掉落在香港的法律,每一條條文都有它的背景和理由。例如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何要由中央政府任命呢?因為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額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才有比外國市政府更高的自治權力。

筆者在八十年代曾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同樣地知道《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背景和理由。四十七條條文為:「……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據筆者理解,當年設計此條文時,目的便是在行政長官就任時的財產有個「基點」申報,待該位行政長官離任時,倘若其財產忽然暴漲,屆時該位行政長官便要通過離任時的財產和上任時財產申報的比較,解釋財產上升的原因。因此如果有行政長官貪瀆,應該在上任申報財產時多報,以便有一個高於事實的財產「基點」,方便斂財。

兩條條文的寫法說明了當年草擬和諮詢《基本法》時,思慮周詳,三十年後的今天,我們不能只看條文,不看背景和原意。當然,不管解釋怎麼合理,我們還是不能排除政治,不能阻止反對派為了反對而反對,政治立場決定一切。UGL此事擾攘了兩年多,外國傳媒老早收手收口,外國監管機構不查,其他相關公司沒有動作,剩下香港的反對派繼續造謠,例如蘋果日報最新發明是指梁特首是UGL董事,為甚麼?法律界朋友眾口一詞,不只梁特首可以告誹謗,UGL也可以,DTZ更可以,大家買定花生吧!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7年3月6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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