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與法治
守法與法治

本文作者:彭韻僖/香港律師會副會長

在過去一年,香港的法治是一個經常談論的話題。相信大家都同意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是社會繁榮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法制、社會穩定、安全都有信心。

香港是一個尊重法治的社會,究竟香港法治有幾好,對比其他國家的水平有幾高?今年年初在法律年度開幕典禮中,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曾提到:

「在國際社會法治的指標上香港的排名亦很高。根據世界銀行進行了一個名為『世界管治指標』的研究項目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該研究審議了超過200個國家和地方自1996年至2014年的管治指標,而法治是其中一個管治指標。從我們得悉的數字,香港特區在1998年的法治指標是80.4分(以100分為滿分)。自從2003年起,香港特區的法治指標平穩地停留在90分以上,而2014 年更達至93.8分。」

以上高評分是值得香港人驕傲。我瀏覽了世界銀行網頁細看了這個法治作為管治指標是怎樣客觀計算。量度法治的基準在乎於:

「那一個地方的人是否對社會的法律有信心及會不會去遵從法律,尤其是合約的執行、財產權利、對警察及法庭的信心,以及罪案和暴力發生的可能性。」

這裡我們看到法治有兩個重點:1.大家對法律的信心;2.大家會否遵從法律。

1.對法律的信心:去年首席法官馬道立曾在英國一次講座中,談到香港法治其中一個重要的指標就是法庭使用者(包括律師)對法庭的意見以及他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這就能看到他們對現時法治是否支持。

2.會否遵守法律:以下我將探討守法與法治這一個概念。

第一點:守法是法治的彰顯。一方面大家都同意需要維護法治,但如果不守法,究竟有無問題、有無影響呢?如果不守法的思想散播到社會不同階層,又會如何影響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的城市呢?

牛津大學著名哲學家及法律學家Professor Hart指出,一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須有以下兩個元素:

1.基本法律責任 (primary rules of obligation) - 市民普遍要遵從他們法律上的責任;

2. 輔助法律 (secondary rules) – 這部份有3個重點;

(a) 認可法律 (rules of recognition) – 這些輔助法律是可以把基本法律責任權威性地彰顯出來
(b) 可以改變法律 (rules of change) – 如果基本法律有不足或有改善空間,立法者可以將基本法律更改
(c) 法律的裁決 (rules of adjudication) – 法庭可以通過解釋及應用基本法律去解決爭議

Professor Hart提出實證論(Positivism),他提到守法的重要性,其實守法是社會及法治的重要元素。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例如你現在想過馬路,你見到紅燈,但旁邊又無車,究竟你會不會過馬路呢?如果法治意識強,就算無車、無警察拘捕你的情況下,一個人都會遵守這個法律的規則的。

另一個例子,正如足球比賽中,如果你在越位情況下將足球踢入龍門,你這個入球都不會計分,因為這入球已違反足球比賽的規則。當然我們不可以說我們不喜歡這些規則,而強行把入球計分。

第二點:選擇性去遵守法律。如果大家都靠個人的主觀去決定甚麼是對、甚麼是錯,而選擇性去遵守法律,這會嚴重影響法治的。法治下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我們絕對不可以說:不喜歡某些法律就不遵守這些法律,或說這些法律已經過時,就不遵守它。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價值觀都會不同,如果人人都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上,只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去決定哪些法律去遵守、哪些法律不去遵守,這會出現很大的問題。如果我們容許這種思想瀰漫到社會,這真會動搖到我們法治的根基和根本。

第三點:包容性。在一個包容並蓄的社會中,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我們不可以傷害他人的身體、不可以破壞他人的財物,自由並不是絕對,這些法律有道德的基礎,例如中國人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法治一個很重要的核心原則,是不可以令到一些無辜的生命和財產受到損失。

現在有些人認為如果他們的目的正確,就算違反法律亦無可口非,甚至相信暴力,認為凡事可以使用非常暴力去解決問題。在這裡我們看一看,在2013年,當時的署理首席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愷在對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終被「搶咪」一案 (FACC No 12, 13 & 14 of 2012) 作終審判決時,判詞的第一段就對言論、集會、示威等表達自由的方式有以下評論:

「表達自由可以採取許多形式,在本案中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示威的自由。表達自由的權利是由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7條保障。這是為了讓任何人表達他的不滿及對公共利益事項的觀點的基本權利。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社會裡,一定會存在衝突和不同的意見。那些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人也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濫用這種權利是非常重要的。矛盾和分歧將通過對話和妥協解決。訴諸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解決問題。相反,這將會弄巧成拙,失去別人的同情和支持。表達自由不僅要以和平,還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暴力或非法手段無法自圓其說,還可能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

以暴易暴的方法是絕不可取的,如果大家都以眼還眼,就會舉世皆盲,陳法官的說話絕對值得我們自我反省。我們有被尊重的權利,同時亦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現時有部份人認為法律不公平就不去遵守。我在第二點曾經提過,有些人因為受到個人的價值觀影響而對法律有不同的詮釋,他們會覺得有些法律要遵守,有些不需遵守,這當然影響到法治。

在政治制度的演變中,我們會看到不同的持份者、不同年齡、不同階級、不同社會背景,都會有不同的政見,在民主的進程中有不同的看法是絕對健康的,如果只有一把聲音才令人擔心。如果我們堅持立場,凡事只用民主和非民主去看,而不尊重法律去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衝突就更易發生,更會令到社會分化。我不希望社會變成: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就算傷害到他人的心靈、財產,都認為自己無錯。

現時香港擁有的法治,我們應該珍而重之。我不希望法治在不知不覺下受到破壞。在這裡,希望大家可以對我以上所說到的作出反思。

最後,希望大家對香港的法律有信心,繼續守法,使香港在國際層面上保持法治之都的美譽。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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