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做好實施細則的解釋工作
【獨家文章】做好實施細則的解釋工作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 《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已於3月23日刊憲公布並生效。修訂實施細則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加入不遵從提供密碼等、作出虛假陳述等要求屬犯罪的條款;同時也賦權海關可檢取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誠如政府所言,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面對的國安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而有關修訂是基於香港維護國安所累積的寶貴經驗,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同時,筆者認為有必要宣傳和解釋好有關實施細則,打消市民顧慮。


首先,有人可能會問,實施細則不用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嗎?如果細讀《港區國安法》,就知道這是一種特殊程序。《港區國安法》第43條第二款規定:「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港區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所以,實施細則經刊憲公布就生效了。這與政府制定其他附屬法例不同,因為幾乎所有附屬法例均須經立法會審議或批准,包括「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和「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應該看到,實施細則中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既能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也能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加上實施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均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並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所以也無需過分擔心。


其次,對於一般刑事案件,法院已經有判例認定,警察檢取疑犯手機後,若要詳細檢查手機內的數據資料,原則上必須先取得法庭手令。例外情況: 警察只有在無法合理可行地申請手令、且有極為緊急的情況(如需即時保存證據、涉及公共安全)下,才可無手令進行「即時且有限度」的查閱。而疑犯有權拒絕提供密碼或協助解鎖,也不會構成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所以,當有人提出要強制宏業兩名董事交付電子設備密碼、以徹查圍標問題時,他們可能混淆了一般刑事案件與國安犯罪案件的區別了。


第三,有人在網上發表題為《去香港小心!拒絕交出電子設備密碼即視為犯罪、最高囚1年》文章,這顯然是故意誤導。實施細則針對的是「指明人士」,即被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的受查者所擁有、管有或掌控有關電子設備;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一般市民現在不在「指明人士」的範疇之內,那些民間電腦高手也不屬於「指明人士」。而且,誠如保安局局長所言,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所以,無論是本地市民,還是來香港旅遊或工作人士,大可放心。


圖片來源:張國鈞Faceboo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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