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應當注重在行使監督權的同時以建設性方式提出建議、梳理民意,協助政府更好施政。//
巴士安全帶新例實行後沒幾日就被叫停,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表示,有關強制安裝和佩戴安全帶的新例條文存在技術上的不足,未能體現立法原意,決定先刪除有關條文,即目前不會有法定要求乘客在專營或非專營巴士上要佩戴安全帶,當局會在完善法律條文後,再諮詢立法會,然後才再推出。
毫無疑問,巴士安全帶新例的出發點是好的,就是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但好心未必一定幹成好事。有律師發現,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中,規定巴士必須安裝安全帶的第8AB條,僅適用於「2026年1月25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巴士。換言之,幾乎所有目前在街上行走的巴士,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受此條款規管,乘客在這些巴士上不戴安全帶,並不構成違法。如此規定,是否為了體現「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是為了要求所有乘客「有帶必扣」,則這種不溯及既往的規定顯然是有瑕疵的,必須立即改。
特首聞風而動,迅速指示處理善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立馬宣布暫停有關條文。這種敢於認錯和有錯就改的做法是值得讚許的。儘管如此,所存在的問題仍然需要深刻檢討。
據有關人士介紹,今次發生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是一條附屬法例,並不是主體法例。一般來說,附例由最初構思到制訂由行政機關負責,草擬交由律政司下的草擬科,按行政機關指示進行。附例完成後由行政機關刊憲生效。刊憲後由立法會行使省覧權,立法會也有權在28天內以決議否決或更改附例。這條附例在呈上立法會省覧時已是去年9月,立法會要在28天內完成程序,適逢10月休會。由此可以判斷,此事件中的主要存在的問題是:政府一方面可能沒有認真思考附例所涵蓋的巴士範圍,另一方面可能想趕快走完立法程序;而立法會審議可能流於走過場,沒有履行好監督責任。例如,為什麽當時沒有議員就附例僅針對2026年1月25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巴士而不是所有巴士這種不合理情況提出質問?
據説政府花了幾年時間準備相關附例及刊憲,到頭來竟鬧出「未能反映立法原意」的離譜失誤,的確叫人難以接受。但從辯證法的角度看,壞事也能變成好事,就是要通過此事,認真反思在堅持行政主導原則的同時,立法會如何正確處理好對行政的監督與配合關係?
毫無疑問,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立法與行政的關係是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關係。相互制衡當然不是事事刁難與責怪政府,阻擾政府施政;而配合也不是遇事走過場。配合與監督是一種有機關係,是在強調監督前提下的配合,配合中也不能放棄監督。立法會議員應當注重在行使監督權的同時以建設性方式提出建議、梳理民意,協助政府更好施政。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