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點名批評《明報》標題惡毒誤導市民 鄧炳強:草案並無條文針對傳媒、本地立法罪行均在香港處理
【23條立法】點名批評《明報》標題惡毒誤導市民 鄧炳強:草案並無條文針對傳媒、本地立法罪行均在香港處理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4日)中午完成審議23條條例草案的工作,並已處理40項修正案,議員均支持修正案及盡早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明日(15日)向內會作口頭報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總結發言,點名批評《明報》今日一篇有關23條立法的報道誤導市民,形容有關報道的標題惡毒,令人覺得23條條例草案針對傳媒,並會將疑犯送往內地受審,可能會影響市民,引起他們對23條立法的誤解,甚至不必要的關注。


他表示,合乎常理的人看完有關報道後,會誤以為23條立法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文,而當中部分罪行可送交內地審理。但他強調,有關內容是「假嘅、錯嘅、唔啱嘅」,重申23條草案並無條文針對傳媒,所有本地立法的罪行都在香港本地處理。他又重申,條例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安者,無礙正當國際交流。


鄧炳強批評,有關報道再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雖然《明報》已在網上版澄清及道歉,但「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他希望《明報》重回正軌,正確及準確報道23條或其他相關報道,形容是傳媒基本守則。


明報今日A3版報道,標題為「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享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惟《明報》今早約10時半,在網上版登出更正及澄清,承認標題有誤,稱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並指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更正及深表歉意」。


圖片來源:立法會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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