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辯雙方續圍繞「檢控時限」陳詞 法官周五裁決爭議
【黎智英案】控辯雙方續圍繞「檢控時限」陳詞 法官周五裁決爭議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的案件,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繼續爭議煽動刊物罪的檢控限期。


黎智英今日早上約七時半,在警察護送組及反恐特勤隊押解之下,乘坐囚車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其衣著與昨天相若,與家人揮手點頭示意,又向家人飛吻,之後戴上耳機安靜旁聽,左右各有一名懲教署職員負責監管,前方亦有一名懲教署職員看守。


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共3罪;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則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


辯方昨提出法律爭議指,控方提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已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今日,辯方首先向法庭呈上煽動罪的立法歷史,認為現行條文中,關於檢控程序「開始」的用字,出現不同英文字眼,反映立法原意是特意訂下6個月的檢控時限,又認為立法機關為了平衡公眾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動罪便需迅速提出檢控,以讓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動性文字不可以發布,警戒公眾不可使用哪些煽動性文字,同時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串謀罪是持續的犯罪行為,被告由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結束營運當天的案發其間持續發布至少160則煽動帖文,公眾可公開瀏覽,並非僅僅在首天發布一則帖文,故6個月的檢控期限應由6月24日起計算。周亦指,帖文性質相似、互相關聯,可被視為「共同犯罪活動」(criminal enterprise)。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法官將在本周五(21日)就法律爭議裁決,而控方將不會作開案陳詞。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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