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被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但她去年尾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今日(8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接納是次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批准上訴許可,上訴聆訊排期在11月22日進行。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鄒幸彤,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二)如被告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院應採取什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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