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深水埗警署外擲磚 4人暴動罪成另4人脫罪 官:集結人士向警署變電站擲石須定性為暴動
【反修例風波】深水埗警署外擲磚 4人暴動罪成另4人脫罪 官:集結人士向警署變電站擲石須定性為暴動

2019年8月29日有人在深水埗警署外投擲磚頭,亦有人用雷射光和強光電筒照射警署外牆及在內駐守警員。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1人認罪候判,餘下8人否認控罪。法官游德康今日(7日)裁定其中4人罪成,另外4人罪脫。案件押後至2月4日進行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其中2名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9名涉案被告依次為李倩瑩(20歲)、戴家榮(44歲)、黎擎智(26歲)、姓陳男生(17歲)、彭嘉豪(18歲)、林姓男生(16歲)、林智鴻(20歲)、梁嘉諾(20歲)及梁皓天(18歲)。9人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李倩瑩另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戴家榮去年7月承認暴動罪,其餘8人則否認控罪。游官今裁定李倩瑩、黎擎智、陳栩樂及彭嘉豪4人罪成,其餘4名被告罪脫,李倩瑩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脫,游官決定為陳栩樂及彭嘉豪2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游官在裁決理由書表示,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0時許,深水埗警署外欽州街包括基隆街一帶出現遠超3人的人群在集結,他們散布欽州街圍繞警署外一帶,最密集的在基隆街行人天橋附近。集結期間人群不斷移動,當中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及在裏面部署的警員,叫囂及粗言穢語辱罵警員來挑釁警方,破壞社會安寧,構成非法集結;而集結人士透過圍堵深水埗警署;向警署及當中警員照射雷射光;叫囂及向警署變電站投擲石塊,必須被定性為暴動。


游官續指,被告李倩瑩當日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孭著一個背囊,內有一支可竹發出紅色雷射光的雷射筆,她在被穿著制服的警員截停之前短時間內曾經向警署投擲石塊。被告黎擎智當晚全副裝備,不同片段拍攝到他向警署投擲東西的動作,故裁定他曾經向變電站投擲後來在地上找到的石塊。陳栩樂駐足圍觀警署方向,期間曾經舉拳揮舞示威,也興奮地拍手,曾與其他示威者溝通,協助他人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警方警告後仍振臂高呼示威。被告彭嘉豪在案發現場逗留超過1小時,在他人前往警署投擲磚塊時扮飛機和手舞足蹈在現場奔跑,有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效果,因此裁定上述4人暴動罪成。


至於另外4名被告,游官指他們雖然曾經在警方驅散期間與所有人一起奔跑,但接納他們逃跑不一定是畏罪而逃,推論他們當時看到別人奔跑就不假思索地加入逃跑行列。而且部分被告沒有配備任何裝備,沒有對任何暴動人士發出支持或鼓勵的信息,只是因為天文台預告會落雨而帶備雨傘;其中梁皓天更只是穿著人字拖鞋,顯然不是為了暴動有備而來,只像因好奇心驅使而駐足觀望的看熱鬧人士,終裁定4人沒有作出法律上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暴動罪脫。


被告李倩瑩另被控管有雷射筆,而李供稱雷射筆是平時在家中與貓玩耍時候用,當日放在袋中忘記拿出來,游官分析指李當日在暴動現場逗留一段長時間,但從來沒有使用過雷射筆,甚至從來沒有將雷射筆拿在手中,故反映她可能根本沒有在暴動中使用雷射筆的意圖。游官必須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認為控方未能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管有雷射筆來傷害警員的意圖,故裁定她罪脫。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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