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他人】42歲速遞員認社交媒體發布113條煽動意圖帖文 被判囚8個月
【煽動他人】42歲速遞員認社交媒體發布113條煽動意圖帖文 被判囚8個月

42歲男速遞員自去年起於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持續發布共113條具煽動意圖帖文,形容「黑心出行」、提倡「廣東獨立」等被控。被告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日(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而部分帖文親自撰寫,為以儆效尤,判囚8個月。


被告王俊傑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訂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蘇官判刑指,被告於3個受歡迎社交平台Facebook 、Instagram 及Twitter 持有4個帳户,持續發表了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帳戶有約100至400多名追蹤者,容許公眾瀏覽,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


蘇官續指,被告犯案持續23個月,針對國家領導人、國旗國歌、政府警方等,意圖引起憎恨或激起離叛;宣揚內地地方獨立,分裂國家;又煽動他人不遵從防疫規例,不接種疫苗、不使用安心出行,鼓勵人衝上街頭示威,另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提出革命開戰起義,鼓勵人上街集結有組織和行動,並仿效刺警行為。蘇官認為被告並非轉載帖文或口號相片,部分親自撰寫,反覆煽動分裂國家,又以不文手勢侮辱國旗,煽動他人組織行事使用武力,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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