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黎智英獲准聘英大狀Tim Owen代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被拒
【港區國安法】黎智英獲准聘英大狀Tim Owen代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被拒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高等法院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下月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不服上訴,早前遭上訴庭裁定敗訴,律政司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午迅速頒布判詞,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下令律政司支付有關訟費。



律政司透過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以書面陳詞形式向上訴庭指,鑑於《國安法》的獨特性,以「專案認許」(Ad-hoc Admission) 的方式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時,公衆利益是首要考慮因素,但袁提到英國的《國安法》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但《國安法》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袁國強認為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他又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第63條指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袁質疑海外大律師離港後未能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管制和規管,故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不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袁國強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衆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等,他認為上訴庭早前在判詞所指,如拒絕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會影響公眾對審訊公平性的看法,是「不適當、不合理、不合邏輯」,更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更何況律政司也沒有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處理審訊,故黎智英認為無權要求聘請海外大律師代表他。


上訴庭則指律政司就本案已聘用四名不同的資深大律師代表,以提出不同或額外的論點,而審訊將在下月1日開審,時間緊迫,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對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又提出新的上訴論點,嚴重干擾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準備12月的審訊,故不容許袁提出新的上訴論點,亦不認為新上訴論點有合理爭辯之處。


上訴庭提到律政司司長是在今年7月30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以「涉外因素」、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3個理由,沒有以「保護國家秘密」為由,發出指示不設陪審團。而且控方沒有透露任何國家機密予黎智英,假定Tim Owen智違反保密義務亦沒有適當根據,即使Tim Owen離港後亦需遵守英國大律師行爲守則,故律政司指Tim Owen離港後的行為無法受規管則是無稽之談。


上訴庭不認為Tim Owen的參與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亦認為袁的論點限制法庭就專案認許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的自由酌情權,令法庭無法以靈活和明智的方式,在特定情況下平衡行使公共利益,以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違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權的指導原則,故既站不住腳又不合情理。


上訴庭特別留意到袁國強在其書面陳詞中,引用英國作家Julian Richards的著作A Guide to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Responses, and Strategies(意譯為《國家安全指南:威脅、反應及對策》),上訴庭指該書籍摘要正正顯示海外學習和海外大律師,可就香港《國安法》的新法律範疇作出貢獻,對《國安法》案件日後的判例及法理學發展有一定的幫助。上訴庭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拒絕批准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律政司早前反對黎智英聘請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認為,引入富有經驗的著名海外刑事及人權法專家加入,符合公眾利益,有助秉行公正及協助《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因此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律政司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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