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保候判】47歲男拆法輪功宣傳品、5項刑毀罪成候判 官稱愛國亦無權私下執法
【准保候判】47歲男拆法輪功宣傳品、5項刑毀罪成候判 官稱愛國亦無權私下執法

一名47歲男子涉嫌於2020年因不滿法輪功於街頭宣傳抹黑中央,在本港多處拆毁法輪功街站宣傳標語,被控5項刑事毀壞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指,被告犯案是出於愛國、值得尊重,但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故決定押後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胡愛民(47歲),報稱無業,他被控涉嫌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及20日,分別於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李官於裁決時,批評辯方以中國憲法及《港區國安法》作抗辯理由,令爭議不能聚焦,形容是「捉錯用神」。李官強調被告並無權私下執法,對於胡辯稱其目的是維護中國國家主權,稱作為中國公民,有義務及權力為由作出有關行為,李官批評是強詞奪理,斥被告將破壞行為合理化,故意歪曲中國憲法及《港區國安法》,「誇張地說,難道殺掉一個人也可用《港區國安法》作抗辯理由?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港區國安法》作為保護罩?」


李官續指,執法檢控是相關部門責任,被告不能代替執法部門,而任何法治國家亦不容許此事出現,若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並非社會之福。至於法輪功被裁為非法組織,李官指與本案無關,並強調法庭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及現行法律,以防範、制止及懲治違法行為,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李官最後指出,被告犯案是出於愛國、值得尊重,但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故決定索取感化報告,將案件押後至12月1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但同時強調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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