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2名前機組人員,去年12月涉嫌在港隔離期間違規聚餐及外出,被指導致Omicron變異病毒帶入社區。二人否認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控方昨(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稱,兩名被告真誠相信外出用膳等無違法的說法缺乏合理基礎,又指他們有責任緊貼政府防疫規例和自行熟讀國泰內部指引,他們的無知並非抗辯理由。裁判官王證瑜將案押後至下月17日裁決。
控方指,兩名被告稱真誠地相信外出用膳、探訪朋友及購物沒有違法的說法缺乏合理基礎,因相關指引已建議哪些活動受限;反過來說,若被告相信可以做上述行為,等於對指引無合理詮釋。辯方在書面陳詞中引述衞生署總港口衞生主任的醫生梁耀康作供提到,《防疫規例》多達12項附屬法例且經常改變,市民或難以跟上,且並無列出何為可離開住所進行的「必要活動」。
控方反駁,國泰有向機組人員傳達《規例》,兩名被告有責任自行熟讀,他們的無知並非抗辯理由。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案發前、指引生效後已分別有飛往吉隆坡和泰國的經驗,並已接受一次醫學監察,理應熟知要求,故辯方批評指引多變、不一致和不清楚並不合理。控方重申,僅外出進行核酸檢測等屬為人所接納的與健康有關之必要活動,涉案行為不關乎精神和身體健康。辯方回應稱,控方在審訊時無傳召國泰人員解釋指引,被告相信他們的行為無違法,並且有助精神健康。
首被告黃昱龍(46歲、現時無業)為馬來西亞籍,被控於或約2021年12月25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在日期為2021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次被告劉諾宏(45歲、現時無業)為中國籍,被控2項相同控罪,涉案日期為去年12月25日及12月27日。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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