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多區有市民戴口罩上街示威,38歲無業女子蔡玉雲涉戴布口罩身處藍田啟田商場外的示威現場,被控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為本港首宗違反《禁蒙面法》被檢控的案件。她去年被裁定罪成並判囚兩個月,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昨日(6日)遭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駁回兩罪上訴,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處理盤問情節時有不足,但認為裁判官的最終裁斷有充分證據支持,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出,拘捕警員曾追截另一名女子但看不見其的正面,僅以上訴人蔡玉雲的身形、衣着、髮型其攜帶的藍色環保袋來辨認該女子為蔡,是誤認了蔡為犯案人,而裁判官亦錯誤地裁定蔡是警員指稱的女子。黃官指涉案片段畫質十分差劣,片中女子穿的鞋與蔡所穿的並不吻合,但認為片段不足以令裁判官否定片中女子是蔡的說法,裁判官的評估和判斷均合情合理。而警員所追截的女子與蔡的衣着髮型和袋也一樣,故不認為警員追錯人。
蔡在審訊時呈上就哮喘看中醫的證明,解釋她外出時需要戴口罩。黃官指,案中沒有關乎外科口罩和布質口罩的專家證供,同意裁判官認為「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構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礙」的判斷缺乏穩固基礎。黃官指,雖對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所保留,但仍認為裁判官作出最終裁決時有權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及控辯雙方陳詞,所以對定罪裁斷沒有異議,認為兩罪定罪穩妥。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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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龍:dragon: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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