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3度在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元朗721襲擊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因而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林卓廷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今日(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裁定其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為林卓廷首度入獄。
被告林卓廷(44歲)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林卓廷自辯時解釋,2019年721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即使游疑「放生」白衣人,卻被委派調查事件,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直指他披露游正受查,是為了「敲響警鐘」,讓公眾了解荒謬之處,及用輿論壓力望令警方收回成命,認為披露涉公眾利益。
葉官判決時表示,同意控方所述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葉官又認為,被告行為不是唯一、有效方式,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行為,因此不接納辯方具合理辯解。林卓廷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不得離港條件等保釋,不過他因為民主派「35+」初選案需要繼續還押。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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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龙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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