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暴動】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暴動、9人暴動罪成還押三月判刑、官指被告「無機會離開暴動現場」說法不成立!
【反修例暴動】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暴動、9人暴動罪成還押三月判刑、官指被告「無機會離開暴動現場」說法不成立!

2019年8月11日,10名男女涉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與多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聚集,期間曾有人包圍警署,及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令一名男警的雙腿有5.5%的2級燒傷。10人否認控罪受審後,法官游德康今早於區域法院裁定9人罪名成立,將押後至3月5日判刑,26歲男被告梁俊偉則罪脫。


10名被告依序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冷氣技工郭嘉輝(23歲)、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4歲)、送貨工黃奕瑋(22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31歲)、韋婷婷(27歲)、卓麗馨(25歲)及潘慧雯(43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6時38分起,暴動區域約有20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身穿黑衣、戴著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保護裝備,以水馬、雨傘、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警方多次呼籲示威者散去但無效,示威者更用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向警署投擲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及將一個約高4米的鐵架橫躺在栢麗大道。他們又不斷撬起地面磚塊,有人打開雨傘掩護撬磚者。晚上8時18分,警方沿彌敦道推進,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其間在暴動區域內截獲10名被告。


部分被告辯解稱,他們聽到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導致警員誤以為他們曾經參與暴動,而錯誤將他們拘捕。游官裁定,當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晚上6時38分已經開始,並一直持續到7時35分,警員在彌敦道向集結人士推進。當時現場警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集結人士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游官遂裁定身在現場的被告,無論是在柏麗大道上被截停,還是在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沒有機會離開暴動現場」的說法不成立。


而根據9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被告選擇不在有機會時離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並非以旁觀者身份逗留暴動現場。又意圖透過自己的衣物及裝備來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在場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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