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治港】公務員事務局:政府合約僱員須簽署效忠聲明、發信3星期內簽妥
【愛國者治港】公務員事務局:政府合約僱員須簽署效忠聲明、發信3星期內簽妥

隨著公務員事務局出台有關公務員宣誓效忠的規例後,當局再就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作出規定。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要求去年7月1日或之後聘用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要在部門發出信函的3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而準非公務員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公告指出,《基本法》訂明,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與公務員一樣,獲特區政府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僱員屬公務人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發言人表示,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要求符合《港區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發言人指出,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


發言人強調,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一如處理其他不當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有關僱員的僱傭合約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在根據相關僱傭合約考慮作出懲處時,當局除了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該僱員曾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也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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