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烈顯倫:8.18案判刑有堅實法理基礎
【新聞睇真啲】烈顯倫:8.18案判刑有堅實法理基礎

上月16日下午,西九龍法院就黎智英、李卓人等九人,涉前年「8.18非法集結案」作出裁決及判刑,各人罪成分別被判入獄8個月至24個月,其中部分人獲得緩刑。然而,法庭作出裁決後,有外國政客及傳媒對此加以批評,其中末代港督彭定康就質疑,判決顯示中央政府「打壓香港自由」,而澳洲報章《The Australian》亦在報道中,形容判決是中央「打壓」香港民運人士的「另一例子」。對於這些充滿偏見及誤解的言論,前終審庭法官烈顯倫早前就在《南華早報》撰文,認為法庭判刑有堅實法理基礎,並在文中駁斥外界對裁決的批評,當中不少論點值得大家留意。

 

烈顯倫認為,對案件裁決作出批評者,似乎未有細閱判詞;又指若任何人曾看過判詞,相信都會同意法官的考慮仔細周到,而且相當重視普通法下賦予被告的保障。他強調,案件雖然發生在前年8月18日,但其實由前年6月底起,暴亂已不斷發生;直至前年7月1日,更有示威者佔領象徵「香港民主」的立法會大樓,可是一眾被告及所有反對派領導者,未有捍衛立法會所代表的價值,反而與違法者站在同一陣線。

 

知悉遊行屬違法 仍呼籲他人參與

 

即使是「8.18非法集結」事件本身,烈顯倫指法官已在判詞中提到,案發前警方已與民陣有充分溝通及通知,包括不反對前年8月18日於維園舉辦集會,並要求民陣要安排200名糾察維持秩序;反對從維園出發遊行至遮打道,以及於遮打道舉行集會。警方亦十分容忍及詳盡地向對方解釋,相關決定是基於公共秩序及安全的考量。毫無疑問,眾被告應知悉從維園到遮打道的遊行屬於違法。

 

問題就在於,眾被告未有理會警方的反對,仍然繼續舉行遊行。烈顯倫提出一點,當日傳媒追蹤式報道事件,就有影片拍攝到,除了吳靄儀以外其餘8名被告,他們於案發當日高舉標語離開維園;其中李卓人在隊頭拿著「大聲公」高叫口號,其他被告亦有叫口號呼應、梁國雄更在遊行期間,高叫「我有權遊行,無需警方批准」等口號。被告們在遊行中不斷煽動他人加入,卻從來沒做過他們聲稱要「疏散」人群的行為。

 

受保障權利非絕對 《公安條例》合憲

 

烈顯倫認為,法官在判詞已清晰說明,眾被告的行為是有意挑戰警方決定及《公安條例》,因此所有被告毫無疑問均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一方律師質疑,《公安條例》部分條文或涉「違憲」,烈顯倫就反問,該條文一直存在法律當中,若他們認為條文有問題,那部分被告之前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又對此做過什麼?法官已在判詞中詳盡解釋及表明,受保障權利並非絕對,法律可以限制有關權利,而終院已於2005年梁國雄案中,裁定警方可限制遊行集會自由,故《公安條例》下行使「刑事制裁」屬合憲及合乎比例。

 

或許有人可能會問,中央政府到底有否介入此案?烈顯倫提出簡單且直接的回應,若有人聲稱中央透過香港法院的刑事訴訟進行「打壓」,說法純完全是「胡說八道」!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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