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十步】終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指「攬炒」違反《基本法》
【攬炒十步】終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指「攬炒」違反《基本法》

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在《星島日報》撰文,提到早前引發警隊國安處進行拘捕行動凡的民主派初選,批評由港大前法律學者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是要進入立法會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下台,雖然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


烈顯倫的文章題為〈一個『歹毒的計畫』〉,文中引述民主派人士辯稱,「在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時,本就可以否決預算案」;烈顯倫認為,此一說法,是「企圖正當化他們的行為」。他解釋,《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議價能力雙方簽署的、每一方都試圖通過所簽署文件條文佔對方便宜的白紙黑字合同,而是一個活的憲法性文件。根據普通法原則,應當根據其真實目的和精神,通過一種擴張的、不拘泥的方式進行解釋,其中《基本法》在序言就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他表示,立法會是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一位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糊塗、無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責。但如果他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烈顯倫又分析,雖然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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