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批准黎智英保釋 法官解釋在多項條件下已降低潛逃風險
【港區國安法】批准黎智英保釋 法官解釋在多項條件下已降低潛逃風險

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上周三(23日)批准,被控串謀欺詐及《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勢力」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和多項條件保釋。李官今頒布書面理由解釋,目前控方依賴黎智英兩場節目的言論,指他曾提出「請求」,但法庭認為內容看上來較似意見和批評而已,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辯之處。而黎智英提供的保釋條件,已足夠令法庭信納他不會在保釋期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李官在書面理由中指出,國安法罪行雖有輕重之分,但無疑均屬嚴重。根據控方指控,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包括他曾作出「請求」,但控方沒有引述國安法解釋「請求」的定義。故法官根據自行理解,採納較傾向優待律政司的定義,演繹「請求」為任何人向外國或外國團體尋求協助他作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動。而黎智英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在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當日,已停止「請求」。


控方上周反對黎智英保釋時提出許多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部分更是在7月前發生的,法庭雖然明白7月前的行為並不在《港區國安法》限制之列,但法庭明白並採納這些行為足以反映他的立場。


辯方陳詞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作出過「請求」,然而控方向法庭舉出兩個「請求」例子,包括今年7月30日《蘋果日報》網上訪談節目以及8月18日另一次訪談。法庭認為,儘管內容上很有攻擊性,但黎智英的言論似乎是意見和批評,多過是請求。控方表示,法庭可根據所有背景資料,推論上述言論是經掩飾的請求。李官指控方說法是否成立,須留待陪審團或法官日後判斷,證據強弱在未來可以改變或加強;但現階段而論,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議的空間,證據並非如控方所指般強。法庭重申,證據的強弱並非永恆一致,未來可以會有所改變。


至於控方亦要求法庭須考慮黎智英潛逃風險,強調黎智英被起訴多項罪名,財力豐厚,在海外有家人和生意,而且私人擁有兩艘遊艇,潛逃風險可見一斑。而黎智英未被起訴《港區國安法》前,法庭亦曾經拒絕他出境申請。但法庭認為,以上種種說法均不等於黎智英有意圖離開香港潛逃。儘管最近有多宗潛逃個案,但法庭須分開考慮每宗案件。


至於黎早前在另一宗案件申請法庭批准離港,結果被拒,控方指這證明黎有意離開本港。李官則指意義不大,而當時他雖然拒絕讓黎離港,並無「裁定」黎有意潛逃。而另一考慮因素,是國安法第42條列明的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風險。判詞表明,保障國家安全十分重要,但另一方面,國安法第42條並非「禁止保釋」,只要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庭可批准保釋。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表示他被起訴後,一直謹守各項保釋條件,而且願意接受被警員透過電子科技器材監控。控方坦言電子監控並不適用於香港,於是辯方建議黎智英可長居住所。法庭認為,加上黎智英承諾長期留在家中,故他的潛逃風險可以透過巨額保釋金,以及苛刻的保釋條件而降低。


另據《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就黎智英獲准保釋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許可申請已訂於後日(31日)在終院處理。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張舉能處理,估計聆訊為一小時。報道又指,上述3位終院法官已獲特首委任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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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139****8831
    +86139****8831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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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应该说明为什么黎智英不会弃保潜逃!
    • +86139****8831
      +86139****8831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法官难道看不见各方面条件不如黎智英的黑爆分子都能弃保潜逃,为什么他不可能?
      • bingkwong17@gmail.com
        bingkwong17@gmail.com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官字兩個口,你担當得起咪得囉

        沒有更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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