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提堂】林卓廷被廉署上門拘捕 涉披露7.21受查人資料
【即日提堂】林卓廷被廉署上門拘捕 涉披露7.21受查人資料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員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早在社交網站專頁表示,他今早7時許被廉署上門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受調查人身份資料。至上午近9時半,他乘坐七人車抵達北角廉署總部受查,並將於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廉署回應傳媒查詢時證實,今早拘捕一名男子。被捕人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


據《東網》報道,43歲的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被告涉嫌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午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林卓廷在專頁上載一段約9分鐘片段,顯示他今早被捕的情況。兩男一女廉署調查人員上門,指控林涉嫌於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向公眾披露一名接受廉署調查人的身份,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拘捕他。林向廉署人員查詢所謂的受查人身份時,人員指不便透露,又稱不會搜屋,稍後會帶林返回廉署總部落案起訴,並向他展示一些文件作調查之用。林卓廷回應指,自己以往只是控訴警務人員在7.21事件時涉及公職行為失當,強調自己沒有做違反該條例的行為。林當場質疑:「依家廉政公署都已經淪落到,成為政權嘅打壓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30(1)列明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


林卓廷今年8月26日已因元朗7.21事件被警方拘捕,與另外6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圖片來源:林卓廷 Table TV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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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bingkwong17@gmail.com
    bingkwong17@gmail.com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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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坐監
    • Soquality
      Soquality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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