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欺詐罪成最高可囚14年
【新聞睇真啲】欺詐罪成最高可囚14年

今年四月《港人講地》獨家揭發,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疑於將軍澳工業邨《蘋果日報》總社違規經營秘書公司,涉嫌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的地契條款。經執法部門調查後,警方分別拘捕及起訴黎智英及另外兩名壹傳媒高層,三人各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黎智英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至明年4月16日再訊,恐怕他將要收押所內度過聖誕及農曆新年。黎智英所涉及的罪名,屬於香港法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對於欺詐罪本身,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就解釋,只要任何人作出欺騙行為,或誘使其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令他人獲益或蒙受損失,即可罪成;另外,如果有任何人作虛假聲明令自己獲益,都有機會違反欺詐罪。龔靜儀更指相關案件在法庭常見,過去亦有不少案例。


無個人得益同樣重判兩年


翻查近年欺詐罪成的案例,原來量刑一點都不輕,部分被告更被判處以年計的監禁。例如今年6月,一名50歲的針織廠前高級營業經理,多次填寫虛假的申請表,誘使廠方向供應商訂購大量不必要的配件,讓公司損失130萬元人民幣。縱使被告從中無個人得益,但法官判刑時就直斥被告,行為混水摸魚,長期間精心部署犯案,違反誠信,故裁定他一項欺詐罪罪成,重判入獄24個月。


詐騙公司逾160萬 判監32個月


另外一宗的案件判刑更重,有一名40歲的物流前助理經理,涉嫌向公司訛稱將四張訂單批予分判予另一物流公司,但實際上卻是將訂單分判予被告相關人士所經營的第三間物流公司,詐騙公司逾160萬元,最終被廉政公署調查後揭發事件。涉案前經理承認一項欺詐罪,法官扣減認罪的因素後,仍然重判他入獄32個月。


最後一宗案例亦是與商界有關,一名41歲銀行前私人貸款部顧問,安排由多間財務中介機構轉介的客戶,協助他們向銀行申請貸款,但一直無向銀行申報任何利益衝突。被告欺詐銀行批出銀行約150萬元貸款予向7名申請人,從中獲取逾5萬6千元佣金,最終他承認七項欺詐罪,但法官認為案件是有計劃的詐騙勾當,主動教貸款人向銀行說謊,因此量刑起點為兩年,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退還佣金,仍要判處14個月監禁。從以上的案例可見,若被告是有計劃犯案、詐騙的金額較高,量刑起點將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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