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說明】「兩辦」架構上與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本來就不同
【法理說明】「兩辦」架構上與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本來就不同

近日,反對派不斷攻擊指港澳辦、中聯辦(「兩辦」)發聲批評香港反對派是違反《基本法》22條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然而,有關說法明顯不準確,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章撰文反駁,解釋為何「兩辦」並不是《基本法》規定中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曾鈺成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共26個,當中不包括「兩辦」;另有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0個「國務院直屬機構」、9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16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兩辦」都不屬其中。


那麼「兩辦」中的港澳辦是甚麼呢?原來是「國務院辦事機構」其中之一(另一個是國務院研究室),至於中聯辦的地方,在國務院早於2000年發出的通知就可見,中聯辦早被列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由此可見,第22條說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並不包括港澳辦和中聯辦。


還是那一句,《基本法》第12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既然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那又豈會沒有機構代國務院執行「管轄權」呢?


圖片來源:國務院網站截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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