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住佢哋】警公布15人被捕、涉三次「未經批准集結」
【認住佢哋】警公布15人被捕、涉三次「未經批准集結」
警方就多宗發生於2019年的「未經批准集結」今日(18日)展開拘捕行動。 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警司林穎濠現向傳媒簡報案情表示,案件正由港島總區刑事部跟進。

總共拘捕15名人士,包括13男2女,年齡介乎24-81歲,涉嫌在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組織及參與在香港島以及九龍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其中5人涉嫌在上年9月30日及10月19日,干犯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被捕人士已經或將會被落案起訴,在今年5月18日在東區法院應訊。警方強調行動會繼續,不排除其他人士被捕。
警方拘捕的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區諾軒、楊森、何俊仁、李卓人、蔡耀昌、單仲偕、吳靄儀、梁國雄、吳文遠、黃浩銘、陳皓桓、何秀蘭及梁耀忠共15人。
以上3個未經批准集結,即是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三次遊行。去年8月18日是民陣第7次發起的反修例的所謂維園大型「流水式」集會,最終演變遊行;10月1日 民陣趁國慶日再發起第8次「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以配合三罷,惟遊行申請被拒,最後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及陳皓桓宣布以個人名義在銅鑼灣發起遊行,最終演變成暴動。
而10月20日九龍大遊行,民陣同樣也被警方拒絕,最後由何俊仁、梁國雄、何秀蘭及陳皓桓以個人名義發起,最終同樣演變成暴動。
被捕15人全部涉嫌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條例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年。
保安局下午亦發稿,回應傳媒查詢,指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有關的拘捕行動是根據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而進行,嚴格按照相關法例行事。保安局發言人強調,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以凌駕法律或犯了法而不需面對後果。如果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犯法,無論是甚麼身分或背景,都要面對法律制裁,無人可享有特權。警方必定會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法處理。
涉於今日被拘捕名單:
1.黎智英 壹傳媒創辦人2.李柱銘 民主黨創黨主席3.何俊仁 民主黨前主席、前立法會議員4.楊森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5.李卓人工黨副主席、職工盟秘書長6.何秀蘭 工黨成員、前立法會議員7.黃浩銘 社民連主席8.梁國雄 社民連副主席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9.吳文遠 社民連秘書長10.陳皓桓 民陣副召集人11.區諾軒 前立法會議員12.蔡耀昌 支聯會副主席13.單仲偕 民主黨葵青區議會主席14.吳靄儀 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15.梁耀忠 立法會議員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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