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行】中共中央政法委發文 十大理由支持香港實施反蒙面法
【世界通行】中共中央政法委發文 十大理由支持香港實施反蒙面法

政府引用《緊急法》,午夜起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在禁止在《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遊行集會、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蒙面,違例者一經定罪,可監禁最高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


中共中央政法委以「我們支持反蒙面法的十理由」為題發表文章,指「香港人有權擁有拒絕恐懼的自由,抵制暴力的民主。」列舉香港實施《反蒙面法》十大理由,包括遏制暴力升級、提高執法效率、打掉僥倖心理、挽救香港青年、維護市民安全等。


又圖文並列國際通行做法,例如美國早在1845年已經在紐約州訂立《反蒙面法》;加拿大在示威或非法集會中戴面罩最高可被判囚10年。指出歐美多國「一樣禁止示威者戴面具、面罩,把表達訴求攤在陽光下,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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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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