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屬法例的三條修訂規例,將於本星期五,即十月二十日正式刊憲;修訂規例後,選民在更改登記主要住址時,需要提交住址證明,而為配合新安排,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三十天。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表示,現行選民登記制度以誠實申報及便利登記人士為原則,落實修訂後,提交住址證明將有助選舉事務處核對選民的地址資料是否正確,也有助提高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和可信性。
而為讓選舉事務處有更多時間核對申請人的地址資料,以及若發現資料有偏差,可與有關選民跟進以處理其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三十天。因此,在落實有關建議後,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四月二日,區議會選舉年則為六月二日。至於新登記申請的現行法定限期,即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五月二日,區議會選舉年為七月二日則維持不變。
另外,為減少提供住址證明可能引起的不便,屬房屋署(房署)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公共屋邨登記住戶的選民在申請更改登記住址時,可獲豁免提交其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會與房署及房協根據最新的租戶記錄,核實選民的住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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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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