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律政司禁「港獨」歌上訴】涉國安問題法庭應遵行政機關決定 湯家驊拆解:這是國際準則!

//湯家驊話國安問題上,法庭要尊重行政機關,呢個係國際準則!//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傳播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但遭高院拒絕。律政司之後提出上訴,當中提及特首已經根據《港區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法庭應該遵循行政機關的決定,而不是錯置自己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出判斷。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講解律政司的理據。


湯家驊:「國家安全一般來說不是單純法律問題,國家安全是政治保安的問題,無論在美國或英國,當一件事發生,那個行為會不會涉及國家安全,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例如美國曾經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在這個案例裡,美國政府發出一個證書,證明某一個民間團體是屬於恐怖主義組織,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決定,法庭應該尊重及接受行政機關在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不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的判斷,最主要的理由,當涉及國家安全的時候,可能那個決定要基於很多情報 ,過告密、不可公開的渠道所得來的訊息, 例如間諜得來的訊息,不可公開的情報,而這些訊息一般來說不可以呈堂,或呈堂不可通過法庭一般定下舉證責任的標準或門檻。


既然國際都有這種案例,那麼香港的情況又是否相同呢?

湯家驊:「港區國安法47條那件事,跟我剛才說的, 完全是一樣,即是我們應該由行政機關,我們的特首,去決定什麼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法庭不能說你做這件事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法庭只能說你有沒有做這件事,如果你做這件事就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有做就有罪,無做就無罪, 這不是新鮮事,在國際法例,在國安法定立之前,是已經存在相當長時間 ,作為國際間大家都接受的準則。」


對於有人說這是行政機關干預法庭,湯家驊就有這個看法。

湯家驊:「這不是干預法庭,這只是某些問題上不是法庭可以決定,如果是干預法庭,我剛才提出那個案例,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那是不是美國政府干預美國法庭?從來無人這樣說,只有對於法律原則認知不深的人(才會)有這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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