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粉嶺爆炸品案 網絡工程師管有爆炸品囚40個月 郭啟安為何斥是卑劣懦夫行為?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係非常嚴重罪行,即使香港表面上恢復平靜,但市民及有關部門都應該保持警惕,慎防本土恐怖主義!//


警方2021年2月在粉嶺街上截查44歲網絡工程師黃智榮​,在其攜帶的行李箱內發現大量化學粉末、煙花棒、爆竹及無線電遙控,被告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0個月。


在警誡下,被告稱收取1至2萬元運送涉案物品,警方在被告手提電話內,亦發現事前有人透過Telegram向被告表示要「整蛋糕」,被告則稱只負責交收;警方指網上有人討論用麵粉導致爆炸,示威者以「整蛋糕」作為管有麵粉的辯解。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任何人明知而管有爆炸品,都是非常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即使非極具殺傷力,如果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仍可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命傷亡,勢必引起社會恐慌。


郭官續指,專家認為涉案物品不足以製成爆炸裝置,因為缺乏說明書或製作器具等,惟說明書可以在網上找到,而器具在巿面上也不難入手,距離完成爆炸品只有一步之遙。而被告明知而提供涉案材料,與串謀製造炸彈無疑,案情十分嚴重,幸好警方及時行動,不然炸彈在戲院或商場等人多地方引爆,將會禍及無辜。


郭官指出,根據被告的Telegram通訊紀錄,涉及的術語是反修例示威者常用,透過不法行為去實現主張是卑劣行為,判刑須阻嚇、以儆效尤。他又稱,既然被告以違法手段抗爭,便要面對法律後果,如果自以為理念高尚而不惜傷及無辜,是嚴重扭曲、不分青紅皂白的懦夫行為,於理不合、於法不容。


郭官最終考慮到涉案物品未組成炸彈,以5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最終判監40個月。郭官最後提醒,雖然社會整體平靜,但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市民要時刻防範、見疑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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