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係國家嘅象徵,侮辱國歌必須予以重判!//
劍擊港隊代表張家朗於去2021年7月26日,在東京奧運中奪得花劍個人賽金牌,當晚觀塘一個商場觀直播賽事,一名自稱網媒記者的男子梁恩寧在國歌奏出期間,因高舉「港英旗」而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梁恩寧日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監3個月,成為《國歌法》生效後首宗定罪案件。
陳慧敏在判刑時指出,案發時有過千名觀眾觀看直播,當觀眾歡呼光榮一刻時,被告竟然揮動「港英旗」,引來場人士喝倒采,其所作所為是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陳官又指,商場內有大量市民觀看直播,被告行為有機會激起不同意見的人士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本案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一事可見相關風險存在。
陳官強調,侮辱國歌罪沒有過往案例可循,但參照《國旗法》,認為監禁不應少於4個月,且被告自備「港英旗」到場,明顯有預謀、有備而來及周詳行事,以表達對國歌的輕蔑和鄙視,鼓勵他人仿效,屬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患有自閉症,智商偏低,自小就讀特殊學校。案發前失去保安工作,靠傷殘津貼維生,兼任義務記者。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明白須要用合法途徑去表達意見。惟陳官認為觸犯嚴重罪行,患病並非減刑理由,加上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有異於常人的情況,遂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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