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群情汹湧,被告呢啲行為確係好危險!//
2019年11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後重傷不治,當晚多區發起悼念活動,25歲被告黃梓揚被指在黃大仙中心附近腳踢欲拘捕他的警員,經審訊後裁定拒捕罪罪成,判囚12周。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在多人聚集的黃大仙廣場反抗警員,容易鼓吹他人仿效,增加出現暴力衝突的機會。被告更攜同手套、雷射筆等到場,戴上可遮掩容貌的口罩,明顯有預謀犯案。
崔官又指,涉案警員因被告的舉動受傷,案情嚴重。即使被告是初犯,法庭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未能反映任何減刑因素,被告在裁決後向感化官重覆其於審訊中的辯護理由,求情陳詞未見被告有悔意,縱使被告等候判刑時已還押14天,亦無法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崔官指,綜合所有因素,以14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於2019年,酌情扣減2星期,判囚12個星期。崔官表明看不見被告有任何上訴理據,但考慮到判處刑期較短,被告等候上訴期間或已服刑完畢,批准被告保釋申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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