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齊全,仲想狡辯自己只係咁啱路過?//
2019 年 8 月 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人,柯俊瑋因有毒癮被判入戒毒所,女被告陳可兒判監5 個月,兩人已服刑完畢。上訴方指,本案非法集結的位置是龍翔道東行線豪苑對出,上訴人被捕位置,則在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外,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這點;亦不應以上訴人戴口罩及護眼罩,便推論上訴人是示威者之一,而非「普通市民」。
不過,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指,就法集結位置而言,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雖然離警方到場位置較遠,但該處亦有人集結及堵路,兩名上訴人出現的位置,正是位於警方設立防線的前方、及示威人士逃走的範圍。
至於裝備及裝束方面,法官引述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其裝備是環境證據之一,又指片段顯示,數百名穿相同或相近衣裝的人,堵路和非法集結,上訴人的裝束與該些人符合,且相比之下更屬裝備齊全的一群。法官反問,若裝扮與其他示威者相似,為何不能成為環境證據之一呢?
李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裁定,指兩上訴人不是「普通市民」。李官解釋,考慮警方就聚集情況的供詞、被告裝備、兩人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關係等環境證據,法庭排除他們是剛巧路過,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二人明顯有備而來,有意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駁回兩名被告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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