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2港人案被告之一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罪判囚20個月 姚勳智:非常嚴重、可致死傷、曾於內地服刑7個月是咎由自取!

//好玩唔玩玩炸彈?事後仲偷渡著草?真係貪玩咁簡單?//


前年有12名香港人蛇乘船企圖偷渡台灣,被內地海關中途截獲押返香港,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眾被告除李宇軒外,其餘被告均被加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之一黃偉然還涉及前年一宗爆炸品案,他承認1項製造爆炸品罪,判囚2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黃偉然,承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被告獲准保釋後,與他人計劃潛逃台灣,途中被內地執法機關截獲,繼而送返香港歸案。


辯方求情指本案被告黃偉然,只是貪玩才製造涉案爆炸品,無意圖打算用以傷人,與社會事件無關,被告雖事後潛逃,現已知錯,他因而亦在內地服刑得到教訓,望法庭酌情輕判。


不過,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且案發時適逢社運時期,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2至4米,可導致死傷,法庭不能忽視可造成的嚴重後果。


姚官指,量刑應以3年以上為起點。然而本案性質較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遂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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