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反駁陳文敏不公言論 聘海外律師從來是酌情權!
【鐵筆錚錚】反駁陳文敏不公言論  聘海外律師從來是酌情權!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在香港沒有完整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必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一直以來對《港區國安法》都持否定態度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早又在電台節目上發表謬論,聲稱新安排會削弱國安案件中被告的權利云云。對於陳文敏的批評,筆者實在感到十分驚訝,皆因眾所周知,聘用海外律師為自己辯護,從來不是在香港被檢控被告的基本權利,就算「一刀切」取消有關安排,本質上亦稱不上是「削弱權利」。


聘海外律師不是絕對權利


與其聽陳文敏「釋法」,倒不如聽聽更權威的解讀。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年一月出席「年度法律開啟典禮」後已曾解釋,《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僅限於保障市民聘請本地執業律師的權力,而能否聘請海外律師,由始至終都是法庭以「酌情權」處理。他又指,各類本地案件要聘請海外律師時,「無人話如果無海外律師,某一方面就得唔到公平審訊」。


由始至終,聘用海外律師都不是絕對的權利,張舉能所指的「酌情權」,正正是問題癥結所在。所謂「酌情權」,簡而言之就是「可以批准,亦可以不批准」,既然在舊有安排下,法庭亦有機會不批准被告聘用海外律師,那為何在新安排下,海外律師仍然可以在國安相關案件代表被告,只是需要獲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陳文敏就認定是「削弱被告權利」呢?


國安資料必須保密 不可以公開


至於陳文敏另一項批評,即聲稱新制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相關案件申請,會先交由特首決定,程序不受司法覆核,過程中雙方只可以透過書面陳詞,難以全面了解特首作出決定所考慮的因素。對此,筆者希望陳文敏先看看西方所謂民主國家,到底是如何處理國安相關敏感資料。


早前,21歲的美國空軍國民警衛隊士兵特謝拉在網上分享大批美國機密資訊,結果隨即被執法部門拘捕。從美國政府的行動可見,但凡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都必須保密處理,隨即洩露相關資料的人,必定受到追究。


回到香港,特首審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時,過程必然涉及國安資料,甚至是情報和機密信息,這些資訊,思維稍稍正常的人都知道,根本不應公開。陳文敏認為不公開就是對被告不公平,那只能說,他對「國安」二字的理解和國際完全接不上軌,否則以其資歷,絕不可能作出如此武斷及有欠公允的評論。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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