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公務員國籍事關重大 英國大狀來港是否必須?
【秉文觀新】公務員國籍事關重大 英國大狀來港是否必須?

近日,有兩宗香港本地事件,引起了我的興趣。這兩宗事件,性質上不盡相同,但某程度上亦殊途同歸,就是一些行之已久的安排及制度,有沒有需要因應時局的變化及社會的發展而更改。這兩宗事件分別是:在立法會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期間,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強制首長級公務員申報國籍,並對部門首長增設國籍要求;另一宗則是國安疑犯黎智英,計劃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替其辯護,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均反對,惟高等法院和上訴庭先後批准,律政司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首長級公務員國籍事關重大


關於首長級公務員的國籍問題,其實坊間早有不少討論,然而社會對此的反應卻甚為冷淡,感覺猶如「事不關己」一般。筆者翻查過資料,不同國家對公務員的定義和要求都有不同,部分對國籍有明確要求,例如不得持有雙重國籍,或必須是本國國籍等等;部分則對國籍沒要求,只要求持外國國籍者,不得從事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相關工作。由此可見,對於公務員國籍一事,基本上是沒有國際標準可言,各國各地區按自身情況及需要,適當安排及決定自己公務員的國籍問題。


那麼,香港的情況又如何呢?香港的情況非常特別,在今日香港的制度中,對「國籍」有要求的部分,其實不算多,除了對一些特定的公職有國籍要求外,絕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是以「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去區分。眾所周知在香港,是否「永久性居民」和國籍基本上沒有關係,任何國籍的人士,都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就連招聘公務員亦不例外,基本要求乃申請人是永久性居民即可。


首長級公務員位高權重


今日坊間的倡議,主要是要求首長級公務員必須為中國籍,而且沒有持有外國國籍。筆者認為此要求合理,大家必須注意,牽涉的只是首長級公務員,而不是一刀切要求所有公務員都不可以持有外國國籍。首長級公務員包括哪些?由政府總建築師、總勞工事務主任、總機師、首席醫生等,至各政府部門首長、各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警務處處長、司法機構政務長等,都是首長級公務員,範圍之廣、權力之大,實在可想而知。


一個公務員能夠晉升至「首長級」的時候,理應要對香港有足夠的歸屬感和承擔,若連放棄別國國籍都做不到,試問又怎能顯示自己對香港的忠誠呢?若是真的捨不得自己的外國國籍,那就不要升級好了,有什麼為難的呢?再者,大家不是不知道,今日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是如何攻擊和誣衊我們國家的吧?在如此激烈的國際政治鬥爭背景下,要求作為香港特區管治者的高級公務員放棄外國國籍,橫看豎看都是合情合理。還是那一句,時代不同了,整體國際形勢,乃至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態度亦已經改變,我們的公務員制度作出一點點的改動,配合當前實際需要月也是無可厚非。


法例容許英國大狀來港打官司


至於有關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來港「打官司」一事,首先大家要理解,為何當事人可以聘用非香港執業的律師來港工作。香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授權法院批准在其他普通法地區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出庭;誠然,這安排放在以往的香港,或許真的有一定需要;香港的普通法傳統,最早至少都可以追溯至1844年由當時立法局頒布的《建立香港最高法院條例》,這法例正式把英國法制全面引入香港。


香港行使普通法,接近180年,今日香港的法治水平和司法水準,早已經享譽國際,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自己有足夠信心,在香港工作的法律專業人才,早已有資格應付各種情況,而即使要參考其他司法區的經驗也好,由於香港行普通法,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案例,甚至是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都可以作為我們法院的參考,在此情況下,我們是否有必要繼續容許香港以外執業大律師來港出庭呢?


香港應對自己有信心


還有一點非常值得大家參考的,據香港法律界選委馬恩國所指,所有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其實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這些國家及地區有此安排,原因是尊重自己司法獨立,落實法治獨立的政策,以及顯示對本土培養的法律人才有信心。難道說,以上特點,我們沒有嗎?不可能吧!


甚麼是「與時並進」呢?我認為,按照自身實際情況,改動固有的制度和法令,從而使之切合當環境和需要,那就是「與時並進」。應否繼續容許首長級公務員持有外國國籍,以及應否繼續容許英國的大律師來港「打官司」是非常好的課題,絕對值得多花時間去研究和討論。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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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神經刀
    神經刀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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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會俾香港律師過去為犯人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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