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李家超國安經驗豐富 選委會總召集人地位超然
【筆評則鳴】李家超國安經驗豐富 選委會總召集人地位超然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正式辭職,亦表明若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辭職,將會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先不管李家超最終是否真的參選,市民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李家超的背景。


資歷雄厚


資料顯示,李家超現年64歲,於1977年加入香港警務處任職見習督察,任職警察期間,主要在刑偵部門工作,及後轉任管理職務,曾主管警察投訴課。他於2003年晉升為警務處刑事部助理處長,及至2007年一月,成為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出任刑事及保安處處長,而到2010年更成為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李家超在警隊任職期間,曾智破張子強800公斤炸藥案、紙包飲品迷魂黨案,以及最著名的「魔警」徐步高案等。徐步高案發生時,當時李家超出任刑事部主管,親自負責該案的偵緝事務,並以助理處長的身份召開記者會公布案件真相及澄清外界揣測,包括強調案發時並無第四者。


李家超2012年獲委任為保安局副局長,據報道指出,李家超原本擁有英國國籍,但在2012年加入梁振英班子前,自行選擇放棄英籍,並提前辭職離開警隊,退休金因此少收約100萬元。


李家超在2017年至2021年期間正式成為香港特區主要官員,出任保安局局長,負責統籌六個紀律部隊,期間經歷了反修例暴動。直到2021年6月,他再升一級,出任政務司司長。


處理棘手問題經驗豐富


出任保安局局長期間,李家超曾經處理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問題,成功在本港車站內設置「內地口岸區」,實施必要的內地法律。2018年,李家超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港獨」政黨、香港民族黨運作。另外,李家超亦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時的主責官員之一。


另外,《港區國安法》前年6月30日實施,李家超身為保安局局長,一直盡責、履職咁執行《港區國安法》,先後拘捕、搗破,多個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團伙,包括「攬炒35+初選」的參加者,亦成功「瓦解」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壹傳媒及《蘋果日報》。


至於出任政務司司長之後,李家超的主要工作是什麼呢?據現任特首林鄭月娥所言,他主要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特別在防範制止國安罪行方面的工作。簡單而言,以往香港整體運作的好多範疇上,都沒有考慮國安元素,這些範疇的工作,散落在政府不同政策局及部門,故此需要由政務司司長去統籌。例如去年十月通過的《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當中規定檢查員在評審電影時須考慮國家安全因素,如果認為已上映的電影不利國家安全,政務司司長可根據賦權,撤銷已發出的影片核准證明書,並禁止相關影片的發行和發售。


負責處理維護國安工作


另外,李家超本身亦是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席,負責確保香港除了區議會選舉以外各項選舉的參選人,全部都合乎愛國者的標準及資格。而在抗疫工作上,無論是在本港零確診期間,抑或是第五波疫情來襲,特區政府都是由李家超帶隊負責與內地討論通關,以及專家對接的安排。


最後值得一提是李家超的學歷。他出任政務司長時,一度被質疑並無大學學位,他其後澄清自己擁有公共政策和管理碩士學位,是從參與警隊和澳洲查理斯特大學所舉辦的自學計劃所獲得。另外,李家超當年在會考取得4A成績,而在高考亦考獲1A、2B,本已成功獲香港大學工程學系錄取,但當年因家庭原因放棄入讀,最終投考警隊。


選委委員會召集人制度


至於近日有傳,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將會出任選舉委員會的總召集人一職。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及選舉特首,同時亦負責提名和選舉部分立法會議員,這些職能相信大家都已經清楚,那到底選委會總召集人是什麼、具體工作又有哪些呢?


首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而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若梁振英出任 實屬順理成章


在香港,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現時只有兩人,分別為梁振英及另一位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故此,若梁振英最終真的出任總召集人,其實都屬順理成章,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要求而做的安排。


以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曾經形容,總召集人制度是「兜底」機制,即當遇到法律解決不到等問題,總召集人可召集選委商討,不需由人大常委會處理。譚耀宗亦曾經提到,總召集人地位較超然,因其某程度上是代表中央;至於所謂「法律解決不到的問題」有哪些呢?譚耀宗當時曾解釋,現階段難以舉出例子,但最重要是有相應制度,屆時可按實際情況去處理。


必要時才召開會議


至於以往坊間曾經有人問到,到底何時會召集選委開會?而選委會又會否定期就特區施政給予意見?當時譚耀宗就強調,根據《基本法》附件一,選委是在「必要時」才開會。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賦權設立


以下為本人的小總結:總召集人的地位到底如何呢?其實正如譚耀宗之前所講,該職位的確係比較超然,理由係簡單:全國人大常委獲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授權去修訂《基本法》附件一,而全國人大常委在修訂時,特別要求要由國家領導人級別人士去擔任選委會總召集人一職,代表是要在香港制度之內,有一名中央的代表去處理現時仍未預見可能出現的問題。


此一個職位,亦代表國家對香港選舉制度的重視,同時亦凸顯國家尊重「一國兩制」,希望即使出現法律上解決不到的問題,香港本身都有制度可以處理,而不是事事都要提請中央政府,或者人大常委去處理。當然,選委會總召集人,以及整個選委會工作將來是否有改動,而召集人制度具體會如何運作,這些還待有關方面再作公布,大家儘管拭目以待。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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