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認罪的罪犯也要「放人」?
【諸行無常】認罪的罪犯也要「放人」?

反修例運動以來,外國政客頻頻對香港指手劃腳、叫特區政府「放人」的例子,大家可能聽得多,但一個連自己都認罪的罪犯也要「釋放」,還真是實屬罕見、「笑聞」一則。

 

早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荃灣區議員岑敖暉等四人,因涉去年6月4日在維園參加非法集會,分別被法庭判處4至10個月監禁不等,而且四人均於判刑前已認罪;其中黃之鋒因是在保釋期內又涉新案,刑期理應相對更重(監禁10個月)。然而判刑當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即在Twitter發文,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放人」,還宣稱「美國與香港人民站在一起,並拒絕接受社運人士因出席天安門事件紀念活動而被判刑」云云。

 

筆者想說,布林肯等外國政客發聲之前,應該至少先搞清楚兩件事:第一,黃之鋒等人被檢控、定罪、判刑,是因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至於他們「集會」是何主題,根本無關;更加與是否「和平地」進行無關,因為犯法就是犯法,事實已擺在眼前。第二,黃之鋒、岑敖暉等四人,自己都認罪。所以,如果筆者要記錄歷史的話,對於此事一定會加上這樣的註腳:外國政客粗暴干預香港事務,似乎已經到了不顧事實、因果關係和法理的地步,連罪犯所涉何罪、因何判刑都未搞清楚;連自己都認罪的罪犯,他們都可以要求「放人」。

 

在美國 會如何?

 

當然,來到今時今日,大家都知道這些外國政客對香港指手劃腳,所秉持的都是令人不齒的雙重標準,但沒比較過,大家未必知道這雙重標準有多離譜,事實上在美國,任何參與非法集會者,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例如在美國亞拉巴馬州,非法集會被列為B級犯罪,最高將面臨3,000美元罰款和6個月的監禁﹔在亞利桑那州,非法集會是一級重罪,最高可判處2,500美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

 

筆者在想,如果黃之鋒等人是在美國「犯案」,恐怕亦要判囚;如果在英國,按照約翰遜政府應對疫情下遊行集會的新法案,執法手段可能更嚴厲,但為何同類案件發生在香港,就要「立即放人」呢?抑或被外國勢力「欽點」的政客,就可以有違法的特權?反過來,美國政府又會因為其他地方「發聲」,而「放過」自己的罪犯嗎?

 

其實,美國政客對中國內政、香港事務干預得越多、越無理,反而只會越讓外界看清美國的雙重標準和亂港企圖,誠如內地官媒接連發文、不點名批評布林肯所言:「以雙重標準包庇和美化違法犯罪分子,企圖插手香港正常、正當的司法審判,不僅完全背離了法治精神,而且嚴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試問這樣的「國際形象」,對美國自己又有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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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龙一吟
    龙一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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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美國真國格,現真覺得美國係真正衰落,因無法無天不能遊走天下,朋友都出賣及搶劫,自己國民的生命不顧,內斗不斷,若惡化可能內战至分裂,自取烕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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