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嘢係「小事」?
搶嘢係「小事」?

出名「勇猛」嘅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曾經因為喺立法會強搶女政府人員手機而「出名」,計及之後喺議會嘅衝擊搗亂行為以及喺街頭支持「黑暴」,更令佢成為民主黨中罕有嘅「勇武派」。近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選正副主席時,許智峯喺會上從票箱搶去幾張選票,立法會秘書處報警處理,許智峯就回應係「小題大做」、「以警權威嚇及打壓議會抗爭,做法可笑」。廣男真心唔明白,乜原來搶嘢係小事?難道許智峯已經成為「慣犯」,所以搶嘢已經變得係「小事」?

 

議會抗爭非任意妄為

 

許智峯對會議程序有意見都好,廣男覺得係一件事,但佢搶嘢,好明顯又係另一回事,如果「有不滿」就做乜都得,咁議會一定會無晒秩序,所以所謂「議會抗爭」,絕對唔係一個「犯事理由」;再者,許智峯嘅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咗立法會嘅《特權法》。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嘅〈藐視罪〉,凡任何人喺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嘅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而根據第19條,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嘅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廣男就咁睇,許智峯罪嫌都相當大下,警方一定要依法辦事,唔可以輕輕放過許智峯。

 

還有國安法呢

 

除咗立法會嘅《特權法》,廣男想喺度提提大家(包括攬炒派議員),喺《港區國安法》生效之下,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許智峯咁做會唔會涉及觸犯《港區國安法》,廣男就唔肯定;但如果佢同佢啲「同路人」都用呢種手法阻礙議會運作,會唔會違反《港區國安法》真係好難講。

 

不過,話說回來,自從《港區國安法》立法同生效之後,成班攬炒派議員好似好「斯文」咁,噚日搶選票嘅許智峯,其實無咩大動作,其他攬炒派議員,更加係「坐定定抗爭」,之前有人估計攬炒派議員延任後會有「激烈抗爭」,真係「激到」呢,唔攞放大鏡、將個電視喇叭教大聲啲,都爭啲睇唔到佢哋「激烈抗爭」呀陰公!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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